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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岗位公基法律知识:详谈交通肇事罪

2019-08-08 11:03:01 来源:中公公益性岗位考试网

【导语】公益性岗位公共基础知识是考试的重要部分,不少地区都在笔试当中安排了公基的考核。由于公共基础知识涉及的知识面非常广,所以中公公益性岗位考试网特地为考生总结了很多相关知识点,方便大家记忆,希望能帮助大家提高复习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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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不少交通肇事类型的案件引起了网友的广泛热议。在人们热情讨论的各色评论中也会发现不少人不太清楚到底什么是交通肇事罪。对于事业单位备考的小伙伴们来说也千万不要忽视掉这个在刑法分则中会比较容易测查到的罪名,今天就围绕刑法中的交通肇事罪详细给大家介绍一下。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理论,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所以,接下来我们就从四要件的角度来讲解。

一、犯罪主体

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具体包括以下几类:

1、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2、司机交通肇事后,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等指使行为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同犯罪论处。

3、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乘车人以及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

4、在偷开汽车过程中因过失撞死、撞伤他人或者撞坏车辆的,成立交通肇事罪。

二、客体

交通肇事罪所侵犯的法益主要是交通运输安全。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

三、客观方面

需要表现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四、主观方面

在交通肇事罪中由于行为人往往呈现的是反对结果出现的心理,所以通常为过失。当然这种过失心理是指对危害结果的心态,而不是指行为人对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心态。

五、认定交通肇事罪需要关注的其他问题

(一)如何理解“因逃逸致人死亡”

《刑法》明确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那么“因逃逸致人死亡”如何理解?

须具备如下要件:

1、交通事故的当场被害人未死;

2、在主观上行为人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而并不是为了报警、救助被害人;

3、在客观方面行为人的逃逸行为导致被害人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即逃逸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4、行为人主观上对被害人的死亡至少有过失。

另外,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是交通肇事罪的最为严重的加重处罚情节(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一般认为,要求逃逸之前的交通肇事行为本身成立交通肇事罪。

(二)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具体分析

1、交通肇事当场致人死亡,且行为人明知被害人已经死亡,即使转移尸体,只定交通肇事罪,若有逃逸情节的,属于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构成。

2、交通肇事当场致人死亡,但行为人误以为其没有死亡,将尸体转移并予以遗弃,因主观认识错误而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未遂。

3、交通肇事当场没有死亡,无论行为人是否明知,只要是逃逸使被害人得不到及时救治而死亡的,属于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

4、交通肇事当场没有死亡,但行为人误以为已经死亡,将被害人转移并予以遗弃,最终致被害人死亡的,应当将后行为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如果前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则应实行数罪并罚。

5、交通肇事当场没有死亡,行为人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死亡的,构成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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