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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岗位公基法律知识:离婚后发现的共同财产如何处理

2019-08-09 10:41:38 来源:中公公益性岗位考试网

【导语】公益性岗位公共基础知识是考试的重要部分,不少地区都在笔试当中安排了公基的考核。由于公共基础知识涉及的知识面非常广,所以中公公益性岗位考试网特地为考生总结了很多相关知识点,方便大家记忆,希望能帮助大家提高复习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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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发展,传统的婚姻观念慢慢发生变化,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也越来越多,这其中尤为明显的就是财产纠纷。大多数的离婚财产纠纷都是在离婚时处理的,但是如果在离婚后才发现还有共同财产,该如何处理呢?

陈某和白某原本是夫妻,两人于2004年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双方在协议中约定:婚生子陈小某离婚后由女方抚养,陈某定期给付白某抚养费和教育费;现住公房及房屋内所有物品归女方所有;现金、存款上双方不存在共同财产,离婚时互不干涉,不需再分割;男方经营的公司、所有的汽车等财产,离婚后属男方。2014年,白某在作为陈小某的法定代理人依据“离婚协议”要求陈某付抚养费时,发现陈某现住房是其与白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陈某在离婚时对该房屋进行了隐瞒。故白某以此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判决涉案房屋全部归自己所有。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根据此规定,上述案例中的房屋是在双方婚姻关系期间购买,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予以分割。

对于陈某隐瞒的情形,此房屋该如何分割?《婚姻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在案证据能够证明陈某的现住房是其在与白某婚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而且其主张购买该房屋已经告知白某缺乏证据支持,因此法院将涉案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并依法进行了分割。同时,对于隐瞒财产的分割比例问题,需要法院依据过错大小、具体案情等综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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