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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岗位公基法律知识:关于累犯的论述

2019-08-20 09:35:27 来源:中公公益性岗位考试网

【导语】公益性岗位公共基础知识是考试的重要部分,不少地区都在笔试当中安排了公基的考核。由于公共基础知识涉及的知识面非常广,所以中公公益性岗位考试网特地为考生总结了很多相关知识点,方便大家记忆,希望能帮助大家提高复习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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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大多数犯罪分子受过刑罚处罚,能够改恶从善,重新做人,回归社会后不再危害社会,但是,也有极少数犯罪分子受过刑罚处罚后仍不思悔改,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不久重新犯罪,这就是累犯。累犯在刑法中是一个比较高频的考点,为了帮助大家提高累犯这个知识点的学习,我们对累犯做出以下论述:

一、累犯的概念

所谓累犯,是指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被判处一定的刑罚之罪的罪犯。

从概念中我们能够明确累犯是已经受过刑罚处罚,但是在处罚执行完或者是赦免后,又在一定的时间内再犯的罪犯。所以累犯简单理解就是至少犯了两次罪的罪犯。

二、累犯的分类及构成条件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他们的构成条件各异,在这里详细叙述一下。

(一)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

根据我国《刑罚》第65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

这种累犯的特点是,前罪和后罪都是一般刑事犯罪,或者前罪和后罪有其一是一般刑事犯罪。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为:

(1)主观条件:前罪和后罪都是故意犯罪。

如果行为人实施的犯罪前罪与后罪均为过失犯罪。或者前罪与后罪其中之一是过失犯罪,都不能构成累犯。

(2)刑度条件:前罪和后罪判处的刑罚都是有期徒刑以上。

若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当判处的刑罚均低于有期徒刑,或者其中之一低于有期徒刑,均不能成立累犯。具体地说,如果前罪被判处的刑罚是拘役、管制或者被单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判处拘役、管制或者被单处制某种附加刑,不成立累犯。

这里所说的“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犯罪的全面情况,最后确定其宣告刑为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包括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执行。

(3)时间条件: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以内。

这里的刑罚执行完毕,是指主刑执行完毕,不包括附加刑在内,即只要执行完毕5年内又犯罪的,尽管附加刑尚未执行完毕,仍可以成立累犯。所谓赦免,是指特赦减免,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不论在刑罚开始执行以前或刑罚执行过程中受到赦免,只要其后5年内再犯一定之罪的,就可以构成累犯。

这里需要特别说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满5年以内又犯新罪的,构成累犯,因为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5年以内”的期限,应从假释考验期满之日计算。

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满以后又犯罪,不构成累犯,因为缓刑是附条件的不执行刑罚,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

(二)特别累犯的构成条件

根据我国《刑罚》第66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对于特殊累犯就没有一般累犯那么多的条件限制了,只需要看前后两罪是否属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三类罪中的罪名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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