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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岗位公基法律知识:关于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的区分

2019-08-22 09:37:04 来源:中公公益性岗位考试网

【导语】公益性岗位公共基础知识是考试的重要部分,不少地区都在笔试当中安排了公基的考核。由于公共基础知识涉及的知识面非常广,所以中公公益性岗位考试网特地为考生总结了很多相关知识点,方便大家记忆,希望能帮助大家提高复习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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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题再现】张某与李某有仇,一日,张某携带匕首前往李某家中行凶,在半路上,张某突然感觉腹痛难忍,遂返回家中,回家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张某的行为属于( )【2015年】

A.犯罪既遂

B.犯罪预备

C.犯罪未遂

D.犯罪中止

【答案】B。解析:张某在前往途中返回,属于犯罪的未完成形态,排除A。张某因为腹痛返回,此时已经放弃犯罪,而不是被公安机关抓获时放弃犯罪,因为腹痛放弃犯罪属于客观原因,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所以排除D。那到底是犯罪预备还是犯罪未遂,就要考虑张某的放弃行为是发生在准备阶段还是着手阶段,在此就要区分一个犯罪如何才为着手实施。只要行为人的行为已经给对方造成危害或造成紧迫的危险,就认为已经进入到实施阶段,造成紧迫的危险,即行为人的行为即将给对方造成伤害,在此之前,都认为行为人还处于准备阶段。张某在路上放弃,还没有给李某造成伤害或造成紧迫的危险,故张某的行为还处于准备阶段,准备阶段被动放弃犯罪,即犯罪预备。故本题答案为B。

【方法总结】对于此类题,学员拿到题先判断犯罪完成与否,完成了,就是犯罪既遂,没有完成,就要分析是何种原因停止,如果是主观原因停止,就不用考虑停止在何阶段,一律认定为中止,如果是客观原因没完成,考虑在停止在哪个阶段,如果停止在准备阶段,就是犯罪预备,如果是实施阶段,就是犯罪未遂。关键在于判断犯罪进入到哪个阶段。

中公专家点评:在此注意几种犯罪的着手判断,对于抢劫罪,因为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人身权又侵犯财产权,故行为人的行为只有侵犯到对方的人身权益时才视为着手,在此之前都处于准备阶段。对于强奸罪,只要行为人对对方实施了暴力行为,就认为着手。对于盗窃罪,只要行为人开始对对方财物实施窃取行为,如将手伸入他人口袋,即认定为着手,但入室盗窃,行为人进入他人住所,即认为已经着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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