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8-27 10:14:36 来源:中公公益性岗位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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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下午,深圳福田区某小区11楼一户业主家在安装空调时,因为安装师傅的操作失误,空调主机从11楼的高空忽然坠落,幸运的是这次并未造成人员伤亡。随后该小区物业部门回应,事故发生后,物业将严格按照高空作业的流程来规范施工,进一步加强高空作业的备案登记,严格要求装修方按照规范进行作业。虽然物管方面声称要加强管理,但最近在媒体上我们仍看到了多起高空坠物致人受伤甚至死亡的案件。尤其是上个月同样在深圳发生的五岁男童被坠落玻璃窗砸伤头部,紧急送医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报道我们至今还历历在目。现如今类似的案件几乎每个月都在发生,人们无时无刻不在担忧头顶的这片蓝天会不会突然“天降杂物”。但是“城市上空的痛”真的是无药可医吗?
现如今大城市几乎都是高楼林立,高空坠物的危险自然也就增加了。那么随之而引起的伤人事件及其法律责任又该由谁来承担呢?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5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由此不难看出“高空坠物”的案件我们使用过错推定责任,由所有人、管理或者使用人承担责任。如因第三人的过失导致损害发生的,第三人不对外承担责任,仍由由所有人、管理或者使用人承担责任,只不过他们在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来追偿。因此像前文提到的11楼坠下空调主机的案件,如果一旦砸伤到过往行人,则此时责任由该11楼业主承担,伤者并不能直接找失手的空调师傅担责。但11楼业主在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空调安装公司来进行追偿。
但现实生活中遇到的情况往往是,被砸者可能根本就不知道究竟是哪户业主对外抛掷了物品,那么这个时候法律又是怎样规定的呢?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也就是说这个时候需要所有可能加害的业主来自证清白,否则大家都要担一份责任,即每个人都要以补偿的方式来填补被砸者的损害。通常情况下,发生高空坠物案件后,公安机关会通过抛物轨迹检验等技术手段来先确定不可能抛物的楼层,这部分楼层业主无需承担责任。但剩下的业主则要证明事发时家中无人。如果可以证明的就不需要承担补偿责任。如果是出租的房屋,则由承租人来承担证明责任。虽然现实是仅有一户业主真正的对外抛掷了物品,其他很多人都是无辜的,但法律基于公平责任的角度,让大家都承担一份补偿责任其实也是对被砸者的一种救济。而且事后如果大家找到了真正的“罪魁祸首”,所有承担补偿责任的业主可以向真正的抛物者来追偿。
对于高空坠物致人受伤的案件,虽然被砸者可以通过法律的途径救济自己的权利,但更多的时候其实还是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一方面物业方面要加强管理和防范,另一方面更需要我们每一个公民提高自身素质,大家共同努力构建一个平安、和谐、美好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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