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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岗位公基法律知识:刑罚之附加刑

2019-08-30 09:43:08 来源:中公公益性岗位考试网

【导语】公益性岗位公共基础知识是考试的重要部分,不少地区都在笔试当中安排了公基的考核。由于公共基础知识涉及的知识面非常广,所以中公公益性岗位考试网特地为考生总结了很多相关知识点,方便大家记忆,希望能帮助大家提高复习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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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罚的概念

刑罚是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强制性制裁方法,我国的刑罚包括主刑与附加刑。

考点1:刑罚的适用主体为国家审判机关,即法院。

典型例题:(判断)刑罚是由国家司法机关依法对罪犯适用的限制或剥夺某种权益的强制性制裁方法。

【答案】B。解析:刑罚的适用主体为国家审判机关,即法院。司法机关包括法院和检察院。故本题说法错误。

二、附加刑

(一)概念

附加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附加刑既可以附加于主刑适用,又可以独立适用。在附加适用时,可以同时适用两个以上附加刑。在独立适用时,主要是针对较轻的犯罪。根据《刑法》第34条和第35条的规定,附加刑有四种: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考点1:附加刑既能独立适用,又能附加适用。

考点2:附加刑在附加适用时,并非只能附加一个。

考点3: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和驱逐出境。

(二)种类

1.罚金

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考点1:在单位犯罪中,对单位进行处罚只能科处罚金。

2.剥夺政治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

考点1: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考点2: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1)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一般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2) 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3)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考点3: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3.没收财产

没收财产是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合法财产的部分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

考点1: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考点2: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考点3:承担民事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考点4:财产刑由一审法院执行。

4.驱逐出境

驱逐出境,是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的刑罚方法。

考点1:适用对象只能是外国人。

考点2:并非外国人犯罪都必须驱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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