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9-04 10:09:14 来源:中公公益性岗位考试网
【导语】公益性岗位公共基础知识是考试的重要部分,不少地区都在笔试当中安排了公基的考核。由于公共基础知识涉及的知识面非常广,所以中公公益性岗位考试网特地为考生总结了很多相关知识点,方便大家记忆,希望能帮助大家提高复习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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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是各种考试中占比非常大的一门学科,它和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在民法的学习中,一个重要的知识点就是债的发生原因。故中公教育关于2019年事业单位考试在无因管理方面的知识点给大家作如下讲解,为各位学员提供备考干粮!
债的发生原因,是指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原因。那么哪一些是债的发生原因呢?我们通过生活中的一个小案例来感受一下:
小王到超市买面包,一共18块钱,结账的时候小王给了收银员20元,收银员算错钱找了他3块钱,小王内心暗自窃喜,拿着钱就赶快走了。回到家以后小王把面包吃了,马上就肚子疼,才发现面包已经过期了,于是小王拿着包装袋去超市讨公道,去的时候超市没有人,他就一直在那里等,一个小时后还没有人来,小王见超市已经排起了长队,就主动到收银台为顾客结账,事后他觉得自己帮超市结账应该得到报酬,于是拿了一百块钱走了。
同学们思考一下,在这个小案例里面,一共发生了几个债呢?我们一起来数一数:1.小王到超市买面包,与超市缔结了一个以面包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产生了合同之债;2.小王吃了过期面包肚子疼,超市销售过期面包的行为致使小王的健康权遭受侵害,产生了侵权之债;3.超市多找给小王一元钱,小王保留这一元钱没有合法原因,应当返还给超市,这个叫做不当得利之债;4.小王为避免超市损失主动帮超市收账,使超市获得利益,此时产生的是无因管理之债。
以上四种就是在民法的学习中,我们要掌握的四种债的发生原因。《民法总则》第118 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这是债的发生原因的法条依据,关于合同的知识我们会在《合同法》里详细讲解,侵权的内容我们会在《侵权责任法》中具体学习,在今天的课程中,我们重点要讲解的是无因管理。
首先,我们来看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自愿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事务被他人管理的人,为本人。它由三个构成要件构成:
一、管理人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法定的义务比如说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的义务,约定的义务比较典型的就是通过合同设定的义务。
二、管理人在主观上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这里的为他人谋利包括为自己顺便为他人谋利,例如张三见邻居李四家起火,为避免自家被牵连主动为李四家灭火,张三依然构成无因管理。“为他人谋利”只是一个主观的要件,所以即使客观上谋利未遂,也可以成立无因管理。比如说刚刚的张三去为李四家灭火,但是由于火势太大,大火把李四家烧光了,张三依然构成无因管理。这里还要注意的一个点是被管理人需为特定的他人,比如说“自扫门前雪”之后向过路的行人索要“清扫费”,过路的行人是不特定的人,所以不构成无因管理。错认他人的事为自己的事进行管理也不构成无因管理。例如甲饲养一只山羊,误入乙饲养的羊群,乙误以为是自己的山羊而饲养。在该山羊生病时,请人医治花去费用20元。后经确认是甲之山羊,甲要求返还,乙要求支付20元的费用。乙并没有意识到自己在为他人管理事务,故他的行为不构成无因管理。
三、在客观上,管理人要确实实施了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如果将自己的事认为他人的事,依然是不构成无因管理的。比如张三家养了一百只羊,李四家也养了一百只羊,两家都在二狗山山头放羊,这一天张三回家数羊的时候发现数出了一百零一只羊,他想着应该是李四家的羊混进来了,由于两家是世交,他就想着先帮李四养着以后再说吧,但是一个月以后张家李家关系突然恶化,张三就到李四家以无因管理为由要求李四支付一个月的养羊的饲料费,管理费。李四却说我家的一百只的羊整整齐齐都在圈里,你家里那只不是我的。后来发现张三把羊数错了。同学们觉得,这里张三构不构成无因管理呢?好,大多数同学都回答不构成,这里就是由于张三客观上没有为李四管理事务,所以不构成无因管理。此外,无因管理还要求管理人的管理行为不违反他人明知或可推知的意思表示。比如张三和女朋友分手了于是他站在桥头大喊:“渣女,我不稀罕你的手表,再见!”就把女朋友送给他的手表扔到河里,这个时候热心肠的渔民李四刚刚好捕鱼归来,划着小船经过,顺便帮张三把手表打捞起来,到岸上向张三索要打捞费用。同学们再想一想,张三需不需要向李四支付费用?张三大喊的那一句话是不是已经明确表示他要抛弃手表的所有权了,这个时候李四再帮他把手表打捞起来属于明显违反张三意思表示的行为,所以不构成无因管理。
前面我们看了很多构成或者不构成无因管理的案例,在案例里面提到管理人与本人之间的债务关系,这个就是无因管理的法律效力,即无因管理一经成立,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即产生债的关系。具体而言,管理人的权利主要有:1.管理人有权要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及其利息。2.管理人有权要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所遭受的损失。所以无因管理强调的是管理人自愿主动“做好人好事”,他不能主动向他人索要报酬。那么回到我们课堂最开始的案例,小王为超市收款,能不能自己拿走一百块钱的“劳务费”?对,这是不能的,因为这一百块钱既不属于必要费用,也不属于遭受的损失。
学习了无因管理的知识,接下来我们就通过习题来检测一下大家掌握的程度,大家尽量在两分钟内做完这个题。
例题:某晚11时许,甲回家时,发现离家门不远处放着一辆自行车。甲将该车带回家放置自家车棚内,准备第二天送去派出所招领。次日早晨,甲起床后发现自行车被盗,即向派出所报案。此时,自行车主乙跟踪找自行车,得知甲将该车带回家而被盗,遂要求甲赔偿其损失。
问:(1)甲的行为是否构成无因管理?为什么?
(2)甲是否应赔偿乙的损失?
答案:(1)甲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因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甲的行为不是源于法定或约定的义务,是为了避免自行车主乙的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因此构成无因管理。
(2)甲不应赔偿乙的损失。因为甲已经尽了注意义务,进行了适当的管理,将自行车存放于车棚内。车被盗非出于甲的过失,故甲不赔。
以上就是我们今天要学习的无因管理的全部知识内容,感谢各位同学的配合,中公教育祝愿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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