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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岗位公基法律知识:易混淆职务罪名的区分

2019-09-05 09:23:27 来源:中公公益性岗位考试网

【导语】公益性岗位公共基础知识是考试的重要部分,不少地区都在笔试当中安排了公基的考核。由于公共基础知识涉及的知识面非常广,所以中公公益性岗位考试网特地为考生总结了很多相关知识点,方便大家记忆,希望能帮助大家提高复习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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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中,刑法中有这么一些“兄弟”罪名让众多考生头痛万分,比如说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贪污罪和受贿罪以及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等。在考生眼中,两者难解难分,而通过中公教育研究,这些罪名可以这么区分:

首先,根据《刑法》规定,这几个罪名分别的定义为:

1. 贪污罪,即“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2. 挪用公款罪,即“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3. 受贿罪,即“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4. 职务侵占罪,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其次,相互比较:

1. 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这一组罪名关键区分在于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也就是说拿了钱之后是否还给国家。贪污罪有非法占有目的,所以贪污国家财产之后不还,一般表现为用国家财产挥霍,比如买好车豪宅;而挪用公款罪则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一般是急用钱不得已拿了国家的钱,但还是有归还意思的。

2.贪污罪和受贿罪。这对“兄弟”罪名的关键区分在于非法占用的是谁的钱财,贪污罪非法占用的是“国家财产”,而受贿罪收受的是“他人财物”,也就是说在题干里面如果国家工作人员拿的是国家的钱,那么就属于贪污罪,如果是拿的普通公民群众的钱,那就属于受贿罪。

3.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这一组罪名的关键区分点在于犯罪主体身份不同。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包括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指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③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④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这类人员的特征是,在一定条件下代表国家行使国家管理职能;而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主要包括两个方面:①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包括董事、监事、经理、负责人、职工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他们或者有特定的职务,或者从事一定的工作,可以利用职务之便或工作之便侵占单位财物而成为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②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也应成为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

通过比较,不难发现,每一组罪名都有一些关键区分点,所以只要在考试中把这一些关键区分点区分开就可以了,希望诸位考生能在考试中将这几对“好兄弟”攻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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