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9-17 09:40:37 来源:中公公益性岗位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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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无法定或约定义务
管理人对于管理他人事务须无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此处应注意三个细节:
①管理人出于履行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管理他人事务的,自然不成立无因管理。例:甲驾车撞伤未成年人乙,乙的父亲丙见状急忙送乙到医院,预付费用1万元。此时因丙对乙负有监护义务,丙的行为属于履行法定义务。故不成立无因管理。
②管理人超出法定或约定义务范围对他人事务进行管理的,可就超出部分成立无因管理。例:甲欠丙100万元。甲委托乙提供保证,乙、丙约定乙仅对50万元承担保证责任。现甲不能履行到期债务,乙为了使甲免责,替甲还了欠丙的100万元债务且不具有赠与甲50万元的意思。此时乙对多还的50万元无清偿义务,构成无因管理。
③管理人不具有管理之法定或约定义务,但管理人误以为具有义务,并因此管理他人事务的,欠缺管理意思,不成立无因管理。例:甲委托限制行为能力人乙提供保证(未获法定代理人同意),乙不知保证合同无效,对甲之债权人丙承担了保证责任。①乙虽无义务管理甲之事务,但缺乏管理意思,甲、乙不构成无因管理。②但乙、丙间成立不当得利。
2.具有管理意思
即管理人认识其所管理的,系他人事务,并欲使管理事务所生的利益归于他人(本人)。此处注意两点:
①误将他人事务作为自己事务管理,缺乏管理意思,不成立无因管理;明知系他人事务,仍作为自己事务管理,亦不成立无因管理。例:甲的一头羊走失,混入乙之羊群,乙不知其事,半年后,甲寻知后要求乙返还。乙误将他人羊当做自己羊进行管理,缺乏管理意思,不成立无因管
②为他人利益,兼为自己利益,仍可在为他人利益范围内成立无因管理。例:甲见邻居甲着火,火势凶猛担心蔓延至自家房屋受损,于是实施救火行为。甲仍可构成无因管理。
3. 管理他人事务
此处的“事务”,指一切能够满足生活利益并适于作为债之客体的事项。①可以是财产性事项(如为他人修缮房屋),亦可为非财产性事项(如抢救落水儿童);②可以是继续性事项(如长期照看他人生病的父母),亦可为一次性事项(如将他人果树上成熟的水果摘下并出售);③可以是民事法律行为(如将昏迷的路人送往医院并办理入院手续),亦可为事实行为(如救火)。
须为“他人”事务。他人事务包括两种:①客观的他人事务。指事务在性质上与他人具有当然结合关系,事务内容属于他人利益的范畴(如他人房屋失火,管理人实施救火行为;他人小孩走失,收留并出钱治病)。②主观的他人事务。指事务本身系属中性,依其内容或性质不当然与他人具有结合关系,但可因正当的管理意思(为本人意思,不违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成为他人事务。故:误将自己事务当成他人事务管理,即使具有管理意思,亦不能成立无因管理。
管理,指对事务进行处理,实现事务内容的行为。管理行为包括事实行为与法律行为。须注意:①无论管理行为属于事实行为还是法律行为,管理事务的承担本身均属于事实行为,不要求管理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均可实施无因管理)。②管理人为管理实施法律行为时,可以自己名义为之,亦可以本人名义为之。以本人名义为之构成无权代理的,无因管理的成立不会因为无权代理而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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