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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岗位公共基础知识:《刑法》中关于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的认定

2019-09-27 09:44:51 来源:中公公益性岗位考试网

【导语】公益性岗位公共基础知识是考试的重要部分,不少地区都在笔试当中安排了公基的考核。由于公共基础知识涉及的知识面非常广,所以中公公益性岗位考试网特地为考生总结了很多相关知识点,方便大家记忆,希望能帮助大家提高复习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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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作为考试的重点和常考点,经常以理解型考点和记忆型考点混合出题的方式对学员进行考察。在考试的过程当中,刑法的灵活性比较强,容易结合案例题进行考察。要求学员在掌握基础知识的前提之下能够灵活运用知识点对案例题进行准确的判断。在案例题的考察中,尤其以刑法分论的具体罪名区分作为常考点进行考察。而在我国反腐倡廉的大形式之下,对于贪污贿赂类的犯罪认定又及其符合我们的国情要求。因此对贪污贿赂类犯罪进行准确区分是非常有必要的。

在贪污贿赂类犯罪中,比较相似且常常出现在试卷中的常见犯罪非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莫属。两者的犯罪认定中既有相似也有不同。需要学员进行准确把握和区分,并能够做到在案例题当中准确根据不同罪名的犯罪构成判断正确答案。

一、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在贪污罪中首先需要明确的贪污罪的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或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基层组织人员协助行政管理工作属于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其次对于贪污罪的认定,除了直接占有公共财物外,还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规定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或是公司企业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职务便利把本单位财产占为己有的。

二、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没还的行为。

据此我们可以看出,两个罪名首先构成主体相同,都是国家工作人员。其次侵犯的对象也相同,都是国家所有的公共财产。在这样的前提之下,要想区分两个犯罪就应该从构成手段和犯罪的主观方面入手。首先从犯罪的手段以及客观方面来说,贪污罪使用的方式是侵吞窃取骗取的直接取得方式,并没有明确取得后的用途,而是着重于取得财产这一目的。而挪用公款罪重于公款的使用用途,类似于从事营利、非法等活动。其次,就两罪的主观方面来看,贪污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挪用公款罪行为对公款只是暂时挪用的行为,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据此我们可以得知在做题时要认真判断题干中给出的各项条件,进而得出正确的答案,相信通过大家不断的练习,就能够清楚进行考点区分,也欢迎大家到中公课堂和我们共同学习相关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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