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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岗位公共基础知识:由“泰国捡包未还被拘”谈侵占罪

2019-11-19 09:21:54 来源:中公公益性岗位考试网

【导语】公益性岗位考试中公共基础知识是考试的重要部分,不少地区都在笔试当中安排了公基的考核。由于公共基础知识涉及的知识面非常广,所以中公公益性岗位考试网特地为考生总结了很多相关知识点,方便大家记忆,希望能帮助大家提高复习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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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一则新闻刷爆微博,一度排名新浪热门搜索第一名。内容是一名中国女子在泰国曼谷机场捡到一包,该包实为一名伊朗乘客丢失,包内装有现金1441美元、手机及其他重要文件,但该女子捡到该包后并未上交,因此而被泰国警方拘留。虽然涉事女子一直坚持自己并未盗窃,并且不知道失主是谁而捡起钱包。但泰国警方称即便如此,这种行为在泰国仍属违法。虽然大部分网友都觉得该女子的做法欠妥,但同时也有一部分网友提出了自己的看法,那就是如果该女子是现场捡起来后就被抓,那怎么能判断是想归还还是占为己有呢?在我们国家如果也遇到这种捡到他人物品后不返还的,是否也会构成犯罪呢?

首先,我们对于新闻中提到的这名女子的行为给予否定的评价,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捡到他人财物自然是要归还他人的,但国人往往有一个错误的认知那就是我捡来的东西那就归我了,我不想还你,你也拿我没办法。但其实并未如此,只要捡到他人物品就有归还失主的义务。如果捡到的物品价格较为低廉,会被认定为民法的不当得利。如果价格较大,如新闻中提到的包内有现金1441美元、手机等财物,则会被认定为刑法上的侵占罪。那接下来我就给大家具体介绍下侵占罪。

那究竟侵占罪是如何认定的呢?法律上又是怎样规定的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他人的遗忘物或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常见的犯罪模式即“合法占有--非法占为己有--拒不交还”。

1、犯罪对象:他人所有而合法占有之物。常见的如将委托之物、租赁之物、借用之物、无因管理之物、不当得利之物...非法占为己有。例如甲委托自己的好朋友乙帮助保管自己的小汽车,事后甲向乙要回该车辆,乙拒不交还的,则乙构成侵占罪。再如著名的梁丽拾金案中,梁丽在机场捡到了一箱金饰而后拒不交还,梁丽的行为事后就被认定为侵占罪。在我们考试中比较常见的就是委托物和遗忘物。

2、行为模式:占为己有,拒不退还。常见的拒不退还的方式比如当事人明确表示不返还的,如前文提到的梁丽拾金案中,梁丽明确否认自己捡拾到了物品,因此拒不交出黄金。这就属于拒不退还的一种方式。再如行为人将此物卖掉、吃掉、送给他人都算作一种“拒不退还”的方式。

综上所述,我们不难发现,文章最开头提到的在泰国旅游期间捡包未还的妇女,这种行为不只在泰国是违法的,其实发生在国内也同样可能被认定为侵占罪。但需要注意的一点是,侵占罪在我国属于亲告罪,也就是说不告不理型犯罪。如果所有权人不去的话,那行为人就不会受到法律追究。

牛刀小试

王某潜入某工厂仓库盗窃,将仓库货物(价值2万元)扔到墙外,准备一会翻出墙外再去捡,偶尔经过此处的刘某发现该货物无人看管,遂将其拿走,据为己有。10分钟后,王某来到墙外,发现货物已无踪影。对于王某、刘某行为定性,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王某成立盗窃罪(未遂),刘某成立盗窃罪(既遂)

B. 王某和刘某成立盗窃罪共犯(既遂)

C. 王某成立盗窃罪(既遂),刘某成立侵占罪

D. 王某成立盗窃罪(未遂),刘某成立侵占罪

【答案】C。解析:根据题干描述情形可知,王某将货物扔出墙外已造成物主失去对物的占有,此时王某成立盗窃罪的既遂。刘某将捡拾到的货物拿走,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构成侵占罪。故本题正确答案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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