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1-25 09:49:13 来源:中公公益性岗位考试网
【导语】公益性岗位考试中,公共基础知识是考试的重要部分,不少地区都在笔试当中安排了公基的考核。由于公共基础知识涉及的知识面非常广,所以中公公益性岗位考试网特地为考生总结了很多相关知识点,方便大家记忆,希望能帮助大家提高复习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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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年的公益性岗位的各类考试当中,关于刑法分论中具体罪名的考查日益增多,很多考生在做题的过程当中无法正确的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那我们今天就具体的看一下这两者之间有什么样的区别。
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侵占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经典例题】在A公司于某酒店组织的一场拍卖会上,公司经理朱某曾经到酒店服务台前休息,顺手就将自己的手机放在了服务台桌子上。服务台当时有自己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值班,朱某便和工作人员闲聊了一会,然后起身离开又重新回到了工作中。朱某离开不到一分钟,前来参加拍卖会的李某便来到了服务台前。事实上,李某的心里早已惦记上了放在桌上的手机。趁工作人员不备,李某用手中的资料将杨某放在服务台上的手机盖住,接着趁工作人员收拾服务台上的电脑和其他物品之机,用右手快速将资料下面的手机取出,放入裤兜内转身离开。被发现后,李某承认自己拿了手机,但辩解称是以为有人落在服务台的,就取走了,随后将手机还给朱某。李某构成什么罪名?( )
A.盗窃罪
B.侵占罪
C.诈骗罪
D.抢夺罪
【答案】A。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从本题案例当中可以直接排除诈骗罪与抢夺罪。故CD错误。那么我们只需要区分李某的行为是构成盗窃还是侵占罪。在本题的考查中,首先要区分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捡拾行为。如果李某的这一行为构成拾得遗失物,那么当失主索要时,他承认并返还财物,就不属于犯罪,只有经失主索要而拒绝返还的才会构成侵占罪。而如果李某的行为构成盗窃,那么他承认并返还的行为就只能认定为盗窃实施完毕后的返还行为,只对其从轻处罚有影响,而不会影响定罪。那么,李某拿走的手机是否属于遗忘物?对根据李某的辩解,手机是别人落在服务台的,他只是碰巧看到并捡走。而事实上,服务台当时至少有一名A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值守,从李某到达A公司服务台,用宣传资料盖住手机,直至离开,手机一直应当处于工作人员的控制之下。李某在工作人员不备的情况下将手机拿走,其行为已经符合了盗窃罪的特征。即使手机是其他顾客遗忘在服务台上的,工作人员也同样具有对手机保管的职责,李某也同样不能未经允许就将手机拿走。故李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
【注意】不仅是考试中,现实生活中也有很多顺手拿走别人遗落的东西的行为,这种行为到底是构成侵占罪还是盗窃罪,主要还是区分行为人取走的物是否是遗忘物。你学会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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