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1-25 09:50:34 来源:中公公益性岗位考试网
【导语】公益性岗位考试中,公共基础知识是考试的重要部分,不少地区都在笔试当中安排了公基的考核。由于公共基础知识涉及的知识面非常广,所以中公公益性岗位考试网特地为考生总结了很多相关知识点,方便大家记忆,希望能帮助大家提高复习效率。
更多招考信息,请添加中公公益性岗位考试交流群
刑法是公职类考试中法律部分常考的部门法之一,而刑法围绕着犯罪和刑罚这两个问题展开,在刑罚中,死刑制度是很重要的考点,下面我们学习一下死刑制度的相关内容
一、死刑的概念和适用对象
1、死刑的概念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是刑罚体系中最严厉的惩罚手段。对于死刑的概念简单了解即可。
2、死刑的适用对象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不适用死刑既包括死刑的立即执行也包括死刑的缓期执行,考试喜欢在这里设置陷阱。
二、死刑的核准程序
根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将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可以看出,我国对死刑的适用非常慎重。
三、死刑缓期执行制度
1、死刑缓期执行的含义
《刑法》规定,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这就是我国刑法中的死刑缓期执行制度,简称死缓,是死刑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这里需要理解,死刑缓期执行并不是一个独立的刑罚种类,它只是死刑的执行方式。
2、死缓期满后的处理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犯罪分子,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两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两年期满以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综上,死刑是刑罚中最为严厉的刑罚,因此我国对死刑的适用非常慎重,针对考试我们需要重点掌握:三类人限制适用死刑、死刑的两个核准程序、死缓期满后四种不同情况的处理后果。
例题分析:
(多选)下列关于死刑制度的论述,不正确的是:
A、死刑都应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B、死缓并非独立刑种而只是死刑的一种执行方法
C、犯罪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D、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的,两年期满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
【答案】ACD。解析:死缓只需要报高级人民法院核准,A错误。死刑缓期执行并不是一个独立的刑罚种类,它是死刑的执行方式,B正确。审判时期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而非犯罪时怀孕的妇女,C错误。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两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D错误。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CD。
相关推荐>>>公益性岗位公共基础知识
更多公益性岗位考试信息请点击查看:中公公益性岗位考试网,了解公益性岗位考试时间、公益性岗位招考公告和公益性岗位考试试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