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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岗位公共基础知识:关于大连11岁女童被杀嫌疑人未满14岁法律深思

2019-12-01 09:47:22 来源:中公公益性岗位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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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琪母亲向附近派出所报案。小琪母亲说,当天晚上7点左右,小琪的父亲在绿化带中发现了小琪的尸体,“孩子回家路过那儿,再拐个弯,过两三分钟就到我家店里了。发现孩子后,我们报警喊派出所的人过来。”据大连市公安局10月24日晚间通报,称 2019年10月20日19时许,公安机关接到报警,沙河口区发生一起故意杀人案,受害者某某(女,10岁)被害身亡。接警后,市公安局高度重视,立即组成专案组全力开展侦查。经连夜工作,于当日23时许,在走访调查中发现蔡某某(男,2006年1月出生,13岁)具有重大作案嫌疑。到案后,蔡某某如实供述其杀害某某的事实。这个案件引起网友们的广大议论,近年来未成年案件犯罪案件犯罪年龄越来越小,这也引起很多法学家的关注,那么我们国家《刑法》上规定的14周岁才开始对一些犯罪承担责任年龄会不会规定的大了这个年龄要不要像《民法总则》那样把年龄调低呢?这就是大家对这个案件要议论问题,那么首先大家要知道这个犯罪嫌疑人13岁,强奸并伤害11岁小学五年级小孩,那这个问题我们分析一下,犯罪构成包括4个要件主体 主观方面 客体 客观方面这个4个要件都符合才是犯罪,那么我们《刑法》上规定的自然人的犯罪年龄不满14周岁的自然人无需承担刑事责任,那么就不能是犯罪主体,所以这个案件客观上虽然犯罪嫌疑人13岁的孩子给他人造成严重损失而且造成这么可悲的后果但由于他不具备承担责任的年龄所以我们不让其承担责任,《刑法》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因此依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加害人蔡某某未满14周岁,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公安机关依据《刑法》第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按照法定程序报经上级公安机关批准,于10月24日依法对蔡某某收容教养。

那么,近些年来这个小孩犯罪案件频发,2012年10岁女童电梯内殴打一岁半男童,将其带到25楼,后男童从25楼摔落,蓝极速网吧纵火案烧死25人,一名未满14岁的免于刑责。韦某案14岁之前,确定掐死一名儿童,被抓到给另一名儿童灌农药,涉嫌杀害另两名儿童,免于刑责,未有处理。等等这些案件发生,让我们法学界的人员不得不考虑这个刑事责任年龄是否需要更改,本人认为近些年的未满14岁未成年人恶性犯罪案例。

在现在信息开放获取容易,社会环境复杂,少年发育更好,而政府和社会无法也不可能对未满14岁未成年人逐个甄别防范及正面疏导。应改变未满14岁免于刑责的现状。对于恶性犯罪,多次犯罪,不设年龄底线,不因未成年从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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