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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岗位公共基础知识:群情激愤,该如何处置

2019-12-06 10:31:18 来源:中公公益性岗位考试网

【导语】公共基础知识是考试的重要部分,不少地区都在笔试当中安排了公基的考核。由于公共基础知识涉及的知识面非常广,所以中公公益性岗位考试网特地为考生总结了很多相关知识点,方便大家记忆,希望能帮助大家提高复习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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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岗位公共基础知识《群情激愤,该如何处置》

黄某(男性)和蒋某(女性)结婚后,由于妻子蒋某一直没有生育,只得抱养一个儿子。后来,二人的婚姻发生了裂变。一个比黄某小22岁叫张某的女性走进了他们的生活。1996年底,黄某与张某(女性)相识并且居住在一起,公然以“夫妻”名义生活。随后,黄某在医院检查身体时发现自己已经是肝癌晚期。在黄某即将离开人世的这段日子里,张某面对旁人的嘲笑,面对蒋某的讽刺和挖苦,俨然以一个妻子的身份守候在黄某病床前。张某的举止感化了黄某,他通过一位朋友找到律师韩某,表示死后将遗产赠送给“朋友”张某。翌日,在韩律师的配合下,黄某立下了遗嘱:“我决定,将依法所得的住房补贴金、公积金、抚恤金和房产售价的一半,以及手机一部遗留给我的朋友张某壹人所有。”黄某的这份遗嘱后来得以公证。黄某死后,合法妻子蒋某当然无法接受这个突如其来的事实,拒绝按黄的遗嘱去执行。

近日,一起未成年人杀人案备受社会各界关注。这起造成2个家庭悲剧的案件,为何会引起如此轩然大波,我们来一起回顾案件情况。

10月20日,大连一10岁女孩被故意杀害身亡。24日,大连市公安局发布通报称,2019年10月20日19时许,公安机关接到报警,沙河口区发生一起故意杀人案,受害者某某(女,10岁)被害身亡。接警后,市公安局高度重视,立即组成专案组全力开展侦查。经连夜工作,于当日23时许,在走访调查中发现蔡某某(男,2006年1月出生,13岁)具有重大作案嫌疑。到案后,蔡某某如实供述其杀害某某的事实。据大连警方通报,加害人蔡某某因未满14周岁“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而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同时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将其收容教养。

该案一经曝出迅速引发网民热议,不少网民震惊于未成年凶手杀人抛尸的恶劣情节,质疑公安机关的处理结果是否恰当。警方通报前,关于本案的不少细节已在社交平台传播,任何故意杀人案场景、缘由的讲述和猜测都让公众感到痛心和愤怒,因本案受害与加害方均为未成年人,也让公众的惋惜和愤怒成倍涌出。媒体对男孩“劣迹斑斑”背景也相继展开报道,使得舆论场上要求严惩凶手的呼声高涨。但是舆论归舆论,公安机关的处理结果到底是否恰当呢?

我们众所周知,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因本案中加害人蔡某某未满14周岁,根据《刑法》的规定,公安机关的处理结果并无太大争议空间,也因为近年来多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舆论热议,现行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也比其他条款要有更高的普及率。

当然可以理解,大家在见闻和讨论类似案件时的愤怒,可能也不仅是看法律对加害人的具体处置方式,毕竟,无论再怎样的惩罚和处置都是无法挽回生命、让社会的愤怒和不安彻底消解的。但是,虽然群情激愤,但是公安机关作为执法部门,只能按照现行法律依法处理。现行法律对未成年人犯罪的规定,经过了非常严格的立法程序,有网络情绪试图通过突发个案来让法律“特事特办”的举动并不理性,希望大家在法律面前能清醒看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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