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2-06 10:33:17 来源:中公公益性岗位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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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男性)和蒋某(女性)结婚后,由于妻子蒋某一直没有生育,只得抱养一个儿子。后来,二人的婚姻发生了裂变。一个比黄某小22岁叫张某的女性走进了他们的生活。1996年底,黄某与张某(女性)相识并且居住在一起,公然以“夫妻”名义生活。随后,黄某在医院检查身体时发现自己已经是肝癌晚期。在黄某即将离开人世的这段日子里,张某面对旁人的嘲笑,面对蒋某的讽刺和挖苦,俨然以一个妻子的身份守候在黄某病床前。张某的举止感化了黄某,他通过一位朋友找到律师韩某,表示死后将遗产赠送给“朋友”张某。翌日,在韩律师的配合下,黄某立下了遗嘱:“我决定,将依法所得的住房补贴金、公积金、抚恤金和房产售价的一半,以及手机一部遗留给我的朋友张某壹人所有。”黄某的这份遗嘱后来得以公证。黄某死后,合法妻子蒋某当然无法接受这个突如其来的事实,拒绝按黄的遗嘱去执行。
本案中引起争议的就是,黄某的公证遗嘱指定“情人”继承的效力如何,我们可以通过以下分析来论证:
一、什么是遗嘱继承
本案中,黄某生前订立的遗嘱,在其死亡后发生效力的遗嘱,涉及的继承方式叫遗嘱继承。所谓的遗嘱继承是指继承人按照遗嘱人生前所留下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遗嘱,参与继承遗产的一种方式。遗嘱继承中的“继承人”,根据《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继承。”《继承法》第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从条文中,可以看出,第一,“继承人”可以是法定继承以外的其他人。本案中的张某就属于法定继承以外的其他人。第二,遗嘱人可以指定任何人参与继承个人的财产。但是如果遗嘱人在订立遗嘱过程中违背“公序良俗原则”,其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是无效的。
二、什么是公证遗嘱及其效力
公证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订立的遗嘱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遗嘱。本案中黄某的遗嘱经过公证机关的公证,就属于公证遗嘱。如果遗嘱人订立了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等,其中以公证遗嘱效力最高。但是公证遗嘱如果出现再次公证、遗嘱人生前以实际的财物处分行为处分财产或违背公序良俗等情形时,会丧失效力。
三、什么是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起源于罗马法,我国《民法通则》第七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使用的是“社会公德”而非“公序良俗”,后来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总则》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十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到底什么叫公序良俗,它指的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在我国,公序良俗一般包括:公共利益、国家利益、社会公德、良好道德风尚等。本案中,张某在我们当前社会中,就属于“情人”,黄某将婚内自己的财产通过公证遗嘱指定“情人”为继承人,违背了我们一般人所认知的道德。
四、黄某所订立的公证遗嘱指定“情人”继承是否有效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综上所述,黄某虽然有权利通过公证遗嘱指定继承人,但是其指定继承人的行为违反了一般人所公认的道德或认知,因此黄某所订立的公证遗嘱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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