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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岗位公共基础知识:抵押权和质权的比较

2019-12-11 09:42:23 来源:中公公益性岗位考试网

【导语】公共基础知识是考试的重要部分,不少地区都在笔试当中安排了公基的考核。由于公共基础知识涉及的知识面非常广,所以中公公益性岗位考试网特地为考生总结了很多相关知识点,方便大家记忆,希望能帮助大家提高复习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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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岗位公共基础知识《抵押权和质权的比较》

公益性岗位考试对于民法的考查相对较多,其中抵押权和质权也是考试比较常考的知识点,我现针对这二者做一个简单地比较,方便考生理解。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就该财产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例:甲要借乙100万,乙害怕甲还不上,要求甲提供担保,于是甲把自己价值100万的房子抵押给乙,担保甲在日后一旦还不上欠乙的100万,乙可以就该房子优先受偿);质权是指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财产权利证书转移给债权人占有,以之作为债务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或财产权利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例:甲要借乙100万,乙害怕甲还不上,要求甲提供担保,于是甲把自己价值100万的车质押给乙,担保甲在日后一旦还不上欠乙的100万,乙可以就该车优先受偿)。

二者的相同点如下:

1.二者都是担保物权,都是为了担保主债务实现而存在的,主债务消灭,二者也同时消灭。

2.二者都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不能口头约定。

二者不同点如下:

1.成立的条件不同。设立抵押权不需要转移抵押物的占有,抵押物还是债务人占有即可;但是设立质权的质物必须转移占有,实际交付到债权人手中才质权才能设立成功。

2.标的不同。抵押权的担保标的是不动产、不动产用益物权和动产,而质权的担保标的是动产和权利,不动产只能设立抵押权,不得设立质权。

3.担保效果不同。质权除优先受偿以外,因为是把质物转移给了债权人占有,所以造成出质人的心理压迫,以促使债务如期归还;抵押权因为其并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所以并不具有这样的效果。

以上就是抵押权和质权的简单比较,考生在做题时要注意看担保物有无转移占有,这是区分二者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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