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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岗位考试内容-公共基础知识:正当防卫之防卫意图你了解了吗?

2019-12-16 09:23:01 来源:中公公益性岗位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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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公共基础知识是考试的重要部分,不少地区都在笔试当中安排了公基的考核。由于公共基础知识涉及的知识面非常广,所以中公公益性岗位考试网特地为考生总结了公益性岗位考试内容相关知识点,方便大家记忆,希望能帮助大家提高复习效率。

公益性岗位公共基础知识《正当防卫之防卫意图你了解了吗?》

在公基考试当中,刑法内容历来是一个重要的考点,而刑法的考点又主要集中在总论中的犯罪论以及分论中的具体罪名这两部分,有难有易,大多是以案例理论结合的方式进行考察,大体难度中等偏上,今天主要针对犯罪论中犯罪排除事由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进行解读。

那么,我们首先来了解下什么是正当防卫,指的是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从而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限度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当然这里需要注意的一个点是我们保护的对象既包括本人也包括他人的。当然今天我们主要讨论的就是正当防卫构成要件之一的防卫意图,也就是防卫主观上的目的,这在实际考试当中也是一个常考点。我们说正当防卫本质上就是正义打击不法,那么防卫意图也就是要明确知道自己是在制止不法侵害,即主观上有制止不法侵害的目的,而题目中常考的三种例外情况,需要我们特别注意。

一、互相斗殴

什么是互相斗殴呢,也就是两个人或者两方人互相打架,互相伤害的一种行为,这种情况下也就是两方都是在进行不法侵害,这个时候一方将另一方打打伤,我们说视情况定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而不能视为正当防卫,因为其并不具备防卫意图,也就是并不是在制止不法侵害而就是持有伤害对方的一个故意。

二、防卫挑唆

这里的防卫挑唆就是存在一个“挑唆”的行为,主观上是有伤害的故意,比如,小李和小强这两个人有仇怨,小李在背包中常备一把刀,想用其杀死小强,但小李又比较懂法,不想担负杀人的刑事责任,或者说想减轻杀人的责任,正当防卫或是防卫过当是足以达到这一目的的,小李就秉持这样一种想法,天天对小强进行言语上的人身攻击,终于有一天小强忍不住向小李动手了,小李深知机会已到,在最初挨打之后小强继续动手之时便从背包中拿出事先准备好的刀将小强捅死了,这时的小李并不能算作是正当防卫,应认定为故意杀人,因为其并无防卫意图,也就是并非在制止不法侵害,而是是秉持一个杀人的故意从而杀死对方。

三、偶然防卫

这里的偶然方位简单的理解就是偶然间制止了一种不法侵害,什么意思呢,比如小李和小强本就有仇恨,这天小李拿着自己从某种渠道购得的一把手枪前去找小强寻仇,远远见到小强后抬手一枪,小强应声倒地,命丧当场,到此为止,这是一个显而易见的故意杀人行为,但是,情况就特殊在小李开枪的时候,小强也不是什么好人,其正在对小兰实施抢劫,小李杀小强的行为及结果刚好制止了这一抢劫行为,而抢劫属于特殊防卫的范畴,造成了不法侵害人的伤亡也不算防卫过当仍算正当防卫,不用负法律责任,但此处,小李构不成特殊防卫,因其主观上也并无制止不法侵害的意图,只是存有一个杀人的故意而已。

【例题再现】甲乙两家有仇。某晚,两拨人在歌厅发生斗殴,甲、乙恰巧在场并各属一方。打斗中乙持刀砍伤甲小臂,甲用木棒击中乙头部,致乙死亡。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属于正当防卫

B.属于紧急避险

C.属于防卫过当

D.属于故意杀人

【答案】D。解析:本题考察难度较易,考察的就是正当防卫构成要件中防卫意图这一个点,甲乙本就有仇,在一次斗殴中,甲将乙打死,此时甲明显没有制止不法侵害的意图,也即并无防卫意图,仅是以杀人或者伤害的故意用木棒击中乙的头部,致乙死亡,应归属于故意伤害或者故意杀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本题选项当中仅有D选项故意杀人符合题意。故本题答案为D。

【例题再现】甲手持匕首寻找抢劫目标时,突遇精神病人丙持刀袭击。丙追赶甲至一死胡同,甲迫于无奈,与丙搏斗,将其打成重伤。此后,甲继续寻找目标,见到丁后便实施暴力,用匕首将其刺成重伤,使之丧失反抗能力,此时甲的朋友乙驾车正好经过此地,见状后下车和甲一起取走丁的财物(约2万元),然后逃跑,丁因伤势过重不治身亡。关于甲将精神病人丙打成重伤的行为,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因为对精神病人的不法侵害也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B.甲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因为“不法”必须是主客观相统一的行为,而精神病人没有责任能力,其客观侵害行为不属于“不法”侵害,故只能进行紧急避险

C.甲的行为属于自救行为,因为甲当时只能依靠自己的力量救济自己的法益

D.甲的行为既不是正当防卫,也不是紧急避险,因为甲当时正在进行不法侵害,精神病人丙的行为客观上阻止了甲的不法行为,甲不得针对丙再进行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答案】A。本题考察难度中等。《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并非对不法侵害行为的制裁,而是针对不法侵害所采取的保护法益的手段,要核心掌握这一点,因此不能像制裁违法犯罪行为一样强求正当防卫中的“不法”主客观相统一,对于那些没有达到责任年龄、不具有责任能力的人实施的侵害行为,也可以视为正当防卫中的“不法”,可以实施正当防卫,此题中,甲被精神病人丙袭击,甲迫于无奈进行的反抗明确是具备防卫意图的,就是要制止丙对其自身的不法侵害,因此,A项说法正确,BCD项说法错误。故本题答案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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