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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岗位考试内容-公共基础知识:刑法的空间效力

2019-12-19 09:41:57 来源:中公公益性岗位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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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公共基础知识是考试的重要部分,不少地区都在笔试当中安排了公基的考核。由于公共基础知识涉及的知识面非常广,所以中公公益性岗位考试网特地为考生总结了公益性岗位考试内容相关知识点,方便大家记忆,希望能帮助大家提高复习效率。

公益性岗位公共基础知识《刑法的空间效力》

在我们公职类考试中经常就刑法进行考查,而其中刑法的空间效力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考点。一般认为,刑法的空间效力包括:属地管辖、属人管辖、保护管辖、普遍管辖这四个方面,下面我们就其中的知识点详细学习,希望大家能够理解并加以记忆。

一、属地管辖

《刑法》第6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注意:1、“领域内”包括我国的船舶或者航空器;2、犯罪的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我国领域内犯罪;3、属地管辖有一项除外规定,即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二、属人管辖

《刑法》第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注意:1、属人管辖所规定的是中国人在中国领域外犯罪,如果中国人在中国领域内犯罪还是适用属地管辖;2、属人管辖不追究的情形为罪轻,最高刑为三年以下,但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一律追究。

三、保护管辖

《刑法》第8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注意:1、保护管辖所规定的的是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侵犯中国国家或者公民的利益,如果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内犯罪还是适用属地管辖;2、保护管辖的适用有两个要求:①罪重,最低刑为三年以上;②犯罪地不受处罚除外。

四、普遍管辖

《刑法》第9条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注意:普遍管辖的适用前提是:①我国参加或者缔结了该项国际条约;②该罪行一定是国际罪刑,缔约国普遍管辖,如海盗、战争、种族清洗、国际贩奴等。

例题分析:

(单选)1.外国公民甲乘坐中国民航国际航班来境内旅游,途中与邻座公民乙发生口角,甲将乙打伤,对甲适用我国刑法进行管辖的依据是:

A.属人管辖权 B.空间管辖权 C.属地管辖权 D.普遍管辖权

1.【答案】C。解析: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领域内”包括中国的船舶和航空器。题目中的犯罪行为是在中国的航空器上,中国刑法拥有属地管辖权。故本题答案为C。

(单选)2.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刑法。这是我国刑法的:

A.属人管辖权 B.保护管辖权 C.属地管辖权 D.普遍管辖权

2.【答案】C。解析:《刑法》第六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这一条简称为:属地管辖权。故本题答案为C。

通过这两个题目可以发现,刑法的空间效力的考查方式主要是两种,一是概念型考法,二是案例型考法,希望考生对这一部分知识点加深记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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