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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岗位考试内容-公共基础知识:《民法》关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规定

2019-12-27 09:14:52 来源:中公公益性岗位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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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公共基础知识是考试的重要部分,不少地区都在笔试当中安排了公基的考核。由于公共基础知识涉及的知识面非常广,所以中公公益性岗位考试网特地为考生总结了公益性岗位考试内容相关知识点,方便大家记忆,希望能帮助大家提高复习效率。

公益性岗位公共基础知识《《民法》关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规定》

童鞋们,之前大家和小编一起学习完了咱们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了解了宪法相关知识,那接下来的要和小编一起学习的是我们的《民法》,今天,咱们呐,就先来学习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法》是一部和生活十分贴切的法律,所以很多知识点都是偏向理解性的,这一块知识点考察题型主要是单选题、多选题和判断题,题目难度适中,需要童鞋们和小编一起认真学习哦。

一、概念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指的是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二、起止时间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起止时间是高频考点,需要各位童鞋们准确记忆,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这一知识点主要是单选和判断题的考察,各位童鞋准确记忆即可。那么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什么为准呢?根据《民法总则》第十五条的规定,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为准,如果没有出生证明和死亡证明,那就以户籍证明为准,如果户籍证明也没有那就以其他证据为准。所以关于这一知识点,需要各位童鞋准确记忆。

三、关于胎儿的规定

根据《民法总则》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视为自始不存在。也就是说胎儿本身是没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但是涉及到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才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关于胎儿的规定,在咱们考试中一般是结合民法继承的知识点考察的,偏向理解性,以单选题考察为主,难度适中。

以上就是咱们《民法总则》里关于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相关知识点的学习,这一模块比较简单,希望各位童鞋们能准确记忆。

【例题】(单选)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时

A. 出生

B. 十六周岁

C. 十八周岁

D. 八周岁

【答案】A。解析: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指的是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这种资格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

【例题】(单选)甲不幸出车祸身亡,留下个人遗产十二万元,其妻乙怀有身孕,甲还有父亲丙和哥哥丁,下列关于继承甲遗产的说法正确的是()

A. 乙丙一人分得六万元

B. 乙丙丁三人均分,每人四万元

C. 乙丙及乙肚子里的胎儿均分,每人四万元

D. 全部由乙继承

【答案】C。解析:根据《民法总则》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视为自始不存在。本题中甲去世时乙怀有身孕,涉及遗产继承时应给胎儿保留必要的继承部分,所以胎儿可以继承甲的遗产。根据《继承法》规定,法定继承人的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有第一顺序不管第二顺序,本题中甲的哥哥丁没有继承的资格,只有乙丙和乙肚子里的胎儿可以继承遗产,而同一顺序人继承遗产一般是均分,故由乙丙及乙肚子里的胎儿均分,每人四万元,故本题正确选项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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