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0-21 12:24:27 来源: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因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东营蔚蓝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人员4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范围和条件
(一)参加招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行端正,热爱人民调解事业,乐于奉献,公道正派,有较高群众威望;
2.年龄35周岁以下,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有一定的文字功底且熟悉基本电脑操作,善于沟通协调,有人民调解工作经验、公检法司信或基层工作经历者年龄可适当放宽;
3.专业不限,具有法学及相关专业、持证法律工作者优先;
4.身体健康,具有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的身体条件;
5.符合招聘岗位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居民不得报名
1.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开除公职人员及其近亲属;
2.行政事业单位被辞退未满5年的人员;
3.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人员。
二、岗位人数及职责
开发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调处中心工作人员4名,主要承担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调处中心日常事务、档案整理、协调调度,承担基层调解员队伍教育培训等工作。
三、招聘程序
按照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个人报名、资格初审、面试、体检、考察、确定聘用等程序进行。
1、报名时间和方法
报名时间:2020年10月20日18:00-10月21日17:30,逾期不受理。
报名采取网上报名方式,微信扫码即可进行报名,并选择是否服从岗位调剂。(二维码见附件)
应聘人员在资格初审前多次登录提交报考信息的,后一次自动替换前一次填报信息。初审通过后,报名信息不能更改。
应聘人员网上报名填报信息必须与本人实际情况相一致,并符合招聘岗位要求。重要报名信息填报不实的,按弄虚作假处理;因信息填报不全、错误等导致未通过资格审查的,责任由应聘人员自负。应聘人员有伪造、涂改证件、证明等报名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提供的涉及报考资格的申请材料或者信息不实,且影响报名审核结果等违纪违规行为的,取消其本次应聘资格。
2、资格初审
按照本招聘简章公布的招聘条件和要求,对报名人员提交的信息资料进行资格初审,初审结果将在东营胜利人才开发中心网站予以公布,请考生及时关注并在规定的时间参加现场资格审查及考试。经审查不具备报考条件的、无法按时提供相关材料、材料信息存在问题以及弄虚作假的人员,一律不予通过资格审查,并取消其报名资格。
初审通过,报名信息不能更改。对应聘人员的资格审查工作,贯穿招聘工作的全过程,资格初审结果不作为确定符合应聘条件的最终依据。凡在后续工作中发现初审通过人员不符合应聘资格或弄虚作假等问题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考试、聘用资格。
3、面试
初审通过进入面试的应聘人员需携带报名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参加面试。面试主要考核报考人员的自我认知能力、逻辑分析能力、专业知识运用水平以及实际工作经验等。
对面试人员的现场资格审查与面试同时进行。岗位要求的本人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主要包括:身份证、毕业证及报名时提交的专业技术资格证。未按要求提交有关审核材料的,视为自愿放弃。经审查不具备报考条件的,取消其面试资格。
面试考务费每人70元,逾期不办理缴费的,视为放弃。面试的具体时间、地点和方式另行通知。
四、体检和考察
从考试人员中择优确定参加考察体检人员名单,统一组织拟聘用人员进行体检。因应聘人员自行放弃或考察、体检不合格造成的空缺,可从进入面试范围的其他人员中按成绩由高到低依次递补。体检费用由考生自理,体检的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应聘人员未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为自动放弃。应聘人员在体检过程中有意隐瞒影响聘用的疾病或者病史的,不予聘用;在体检过程中有串通体检工作人员作弊或者请他人顶替体检以及交换、替换化验样本等作弊行为的,体检结果无效,取消聘用资格。
五、聘用及待遇
根据体检、考察结果确定拟聘用人员,与东营蔚蓝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派驻到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矛盾调解中心工作,试用期2个月,试用期考核不合格人员,不予转为正式聘用人员。
录取的矛盾调解中心工作人员实行绩效工资制,即:基本工资2700元/月(含个人四险一金)+奖励性绩效工资,绩效工资根据日常工作表现及年终考核情况发放。
六、其他
有关招聘事项信息将通过东营胜利人才开发中心网站公布,应聘人员应及时了解招聘网站发布的最新招聘信息,并保持通讯工具畅通,因本人原因错过重要信息而影响考试聘用的,责任自负。
聘用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到,未按时报到,视为自动放弃。
本简章由东营蔚蓝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解释。
咨询电话: 0546-8615777 联系人:王女士
东营蔚蓝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2020年10月20日
原标题: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开招聘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人员简章
文章来源:http://dylss.dongying.gov.cn/art/2020/10/21/art_39508_989923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