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1-07 09:20:41 来源:中公公益性岗位考试网
【导语】公共基础知识是考试的重要部分,不少地区都在笔试当中安排了公基的考核。由于公共基础知识涉及的知识面非常广,所以中公公益性岗位考试网特地为考生总结了公益性岗位考试内容相关知识点,方便大家记忆,希望能帮助大家提高复习效率。
一、代位继承的概念
代位继承是法定继承中的一种特殊情况。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先死亡的长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定继承制度,亦称为间接继承。其中,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称为被代位继承人,代替被代位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人被称为代位继承人。该制度的设立旨在保障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的物质及经济利益。
二、代位继承的特征
(一)被代位人必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是被继承人的子女
也就是我们平常说的老话“白发人送黑发人”。而此处的被代位人范围较大,包括自然血亲和法律拟制的血亲,包括有继承权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且被代位人可以的死亡可以使自然死亡,也可以是被宣告死亡。
(二)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下文简
称《贯彻的意见》)第26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承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也就是,与(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不享有代位继承权。
Eg.老贾有三个孩子,贾一、贾二、贾三。贾一英年早逝,育有一子贾宝。现如今老
贾去世。在代位继承中,对贾一的身份没有要求,不论是自然血亲还是法律拟制的血亲,他只要是贾一的子女就可以。但是,对贾宝的身份就有限制了,如果贾宝和贾一之间是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那么此时贾宝就享有代为继承权。必须是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的情况下,贾宝才有代为继承权。并且不受代数限制。
(三)先死亡的子女生前未丧失继承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贯彻的意见》第28条规定:“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
直系血亲不能代位继承。”由此看出,如果被代位继承人生前由于法定事由而丧失继承权,则会连带导致代位继承权的消灭。
(四)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
基于遗嘱必须以立遗嘱人死亡为生效的条件,在遗嘱继承人先于立遗嘱人死亡的情况
下,遗嘱无效。所以代位继承只能发生在法定继承,而适用于遗嘱继承和遗赠。
【例题演练】
甲育有二子乙和丙。甲生前立下遗嘱,其个人所有的房屋死后由乙继承。乙与丁结婚,并有一女戊。乙因病先于甲死亡后,丁接替乙赡养甲。丙未婚。甲死亡后遗有房屋和现金。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
A.戊可代位继承
B.戊、丁无权继承现金
C.丙、丁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D.丙无权继承房屋
【答案】AC。解析:根据《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本案中,乙因病先于甲死亡,因此,其晚辈直系血亲戊可以代位继承,即可以代位继承甲的房产与现金。故A当选;根据《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本题中,乙死亡后,由丁接替乙赡养甲,丁属于对甲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甲的房产与现金。故B错误。根据《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据此可知,丙属于甲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另外,根据《继承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丁可以作为甲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故C当选;代位继承只能适用于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不适用代位继承。本题中,乙先于甲死亡,虽然甲立有遗嘱,将其个人房产全部给乙,但是戊不能根据遗嘱全部代位继承甲的房产。该房产作为法定继承的遗产,由各继承人进行继承,其中包括丙。选项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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