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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岗位考试内容-公基:浅谈侵占罪与职务侵占罪

2020-01-09 09:47:16 来源:中公公益性岗位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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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公共基础知识是考试的重要部分,不少地区都在笔试当中安排了公基的考核。由于公共基础知识涉及的知识面非常广,所以中公公益性岗位考试网特地为考生总结了公益性岗位考试内容相关知识点,方便大家记忆,希望能帮助大家提高复习效率。

公益性岗位公共基础知识《浅谈侵占罪与职务侵占罪》

我国刑法分则中所规定的罪名有一些从名字上看特别像,但是却又实实在在是完全不同的两个罪。今天小编就带领大家简单地区分一下长得有些像的侵占罪和职务侵占罪。

一、侵占罪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侵占罪,告诉才处理。

(一)本罪的对象

本罪所侵犯的对象为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只要没有基于明显的违法事由而占有的他人财产,就认为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

如果是基于职务、业务本身而占有(保管)的他人财物,将此据为己有的成立职务侵占罪,这也是区分侵占罪和职务侵占罪的一个角度。

(二)客观特征

1.合法持有。

2.非法占有,包括替他人保管赃物,进而据为己有的,也成立侵占罪。

3.刑法规定,成立侵占罪必须具备“非法占为己有,拒不返还”的情形。“非法占为己有”与“拒不退还”二者是同一个意思,而不是两个意思。换言之,只要行为人将他人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其实就表明了“拒不返还”,成立侵占罪。

二、职务侵占罪

(一)职务侵占罪的概念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职务侵占罪的构成特征

1.侵犯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是行为人所属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

2.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自己在本单位所具有的一定职务,即主管、管理、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如公司的经理在一定范围内有调用、处置单位财产的权力,企业的会计有管理财务的职责,出纳有经手、管理钱财的职责等。不是利用职务之便,而是利用工作之便,侵占本单位财物的行为,不构成本罪。

非法占为已有,是指行为人将自己主管、管理、经手的本单位财物非法占有,排斥本单位对于此项财产的所有权。非法占有的方式通常表现为侵吞、盗窃、骗取等非法手段。例如,为本单位采购货物时,抽出一部分回扣占为己有;在与他人签订合同时,双方恶意串通,将抬高的差价私分;利用职权,巧立名目,私分公司、企业财物;以发奖金为名,非法占有公私企业财物。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但是,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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