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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岗位考试内容-公基:常见数罪并罚和结果加重的总结

2020-01-16 09:20:28 来源:中公公益性岗位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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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公共基础知识是考试的重要部分,不少地区都在笔试当中安排了公基的考核。由于公共基础知识涉及的知识面非常广,所以中公公益性岗位考试网特地为考生总结了公益性岗位考试内容相关知识点,方便大家记忆,希望能帮助大家提高复习效率。

公益性岗位公共基础知识《常见数罪并罚和结果加重的总结》

刑法中有很多是关于针对刑法分则各罪名的案例考察,我们不仅要区分各项罪的构成要件特点,还需要掌握它们之间的联系,能够帮助我们对知识的学以致用更加得心应手。下面是常见的数罪并罚、一罪结果加重、其他需要注意情形的部分总结。

一、对于常见的数罪并罚情况:

1、劫持航空器后,又抢劫航空器上人员的→→→劫持航空器罪和抢劫罪数罪并罚(因为劫持航空器罪侵犯的客体是航空运输公共安全,对行为客观上的侵害对象、可能造成危害结果不特定,行为人控制了航空器或者航空器的航行,就成立本罪既遂;抢劫罪侵犯的时复杂客体,既侵犯了人身利益,又侵犯了财产利益,具备了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就属于抢劫罪既遂。);

2、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拘禁他人的定为非法拘禁罪,若行为人索要的财物超过所欠债务巨大的,超过部分认定为绑架罪→→→非法拘禁罪和绑架罪数罪并罚;

3、实施强奸、故意伤害等行为在被害人没有失去知觉情况下,利用其不知不能或不敢反抗,临时起意劫取财物的→→→具体犯罪和抢劫罪;但若利用被害人已失去知觉情况下取走财物的→→→具体犯罪和盗窃罪;

4、实施抢劫后,又为了灭口杀人的→→→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后一个行为是基于杀人的故意实施杀人行为,而不是为了非法取得财产的目的);

5、杀害被绑架人后,又当场取走被害人财物的→→→绑架罪和盗窃罪(因为后一个取财的行为没有侵犯人身利益);

6、故意杀人后,以绑架的名义向他人勒索财物的→→→故意杀人罪和敲诈勒索罪并罚(因为后一个行为是以威胁的方式强行索要,而并没有实际的绑架行为);

二、一罪结果加重的情况:

1、非法拘禁行为本身限度范围内(比如捂口鼻致窒息、捆绑太紧受伤、长期囚禁致自伤自残等情况)致人重伤死亡的→→→非法拘禁罪;

2、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至人死亡的→→→交通肇事罪;

3、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故意伤害罪(主观上只有伤害的故意,而没有杀人的故意)

4、抢劫过程中为压制被害人的反抗采取必要手段致人重伤或死亡的→→→抢劫罪(包括为抢劫而实施杀人手段来压制反抗劫取财物的情况);

三、其他需要注意情形:

1、绑架人质后,未勒索财物释放人质的→→→绑架罪既遂;

2、只能发生在刑事诉讼中的犯罪:伪证罪,包庇罪,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妨害作证罪;而注意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是在三大诉讼中都可;

3、非法拘禁使用拘禁所必需的行为限度以外的暴力(抽打、脚踹等),致人伤残、死亡的→→→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4、行贿后,以告发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相要挟,要求返还的→→→行贿罪和敲诈勒索罪;

5、受贿后,行贿人要求返还,国家工作人员以告发其行贿相要挟,行贿人作罢→→→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罪;

以上是我们常见的刑法中案例分析需要联系理解和区分比较的部分情形,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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