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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岗位考试内容-公基:法的评价作用

2020-01-20 10:07:50 来源:中公公益性岗位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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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公共基础知识是考试的重要部分,不少地区都在笔试当中安排了公基的考核。由于公共基础知识涉及的知识面非常广,所以中公公益性岗位考试网特地为考生总结了公益性岗位考试内容相关知识点,方便大家记忆,希望能帮助大家提高复习效率。

公益性岗位公共基础知识《法的评价作用》

评价作用是指法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是否合法或有效的作用。概念中大家需要掌握关键词:衡量、判断、评价,对应的考察方式即直接考察。题干的描述中如果出现以上的关键此即可判断可能就是法的评价作用。这个概念理解起来比较简单。例如:我在过马路时看到一个机动车司机闯红灯,那么我悠悠的说了一句:他违法了。为什么我可以判断司机违法?就是因为我依据《道路交通管理法》对司机的行为进行了判断、衡量,得出了司机行为是否违法的结论。这就体现了法的评价作用。那么法的评价作用针对的是谁的行为呢?通过前面的案例我们就可以看出:站在“我”的角度,我依据《道路交通管理法》我对司机的行为进行了评价,所以法的评价作用的对象是他人的行为。

根据评价的主体不同,法的评价作用可以分为专门的评价和一般的评价。专门的评价是指经法律专门授权的机关、组织及其成员对他人的行为所作的评价,这种评价能够产生法律拘束力;在上面的案例中,站在路中央执勤的交通警察也看到司机闯红灯了,故对司机说:您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管理法》,根据法律规定,对您处罚如下。交通警察代表公安机关对司机的行为进行的评价能够产生法律拘束力,司机必须遵照执行。这种评价就是专门的评价,俗称有用的评价。一般的评价指的是普通主体对他人行为所作的评价,而这种评价不产生法律拘束力。上述案例中,“我”对司机闯红灯的行为进行的评价不能直接产生法律拘束力,这种评价就是一般的评价,俗称没用的评价。

学习完法的评价作用,我们要把评价作用和之前学习的指引作用进行区分。主要的区别在于对象不同,法的指引作用的对象是自己的行为,而法的评价作用的对象是他人的行为。举例区分:

(1)甲了解并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知道了酒驾的后果。因此,甲在喝了酒之后找了代驾,而不是自己开车。——指引作用

(2)甲和朋友乙参加同学聚会,甲和乙都喝了酒,甲准备找代驾,而乙准备自己开车回家,甲通过之前了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就能知道乙的行为是不合法的,乙会受到处罚。——评价作用

法的评价作用在法的规范作用中是一个最简单的知识点,考生只要准确掌握其含义和分类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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