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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岗位考试内容-公基: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2020-02-03 11:36:46 来源:中公公益性岗位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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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公共基础知识是考试的重要部分,不少地区都在笔试当中安排了公基的考核。由于公共基础知识涉及的知识面非常广,所以中公公益性岗位考试网特地为考生总结了公益性岗位考试内容相关知识点,方便大家记忆,希望能帮助大家提高复习效率。

公益性岗位公共基础知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即自然人依法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一个十分重要的知识点,特别是有关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以及不同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从事的行为的范围。这部分知识通常以案例的形式进行考查,需要判断出是否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以及其所实施的法律行为的效力如何。接下来就让我们来了解一下这方面的相关知识。

我国《民法总则》规定,以自然人的年龄与精神状态为标准,将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划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类。

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根据《民法总则》第17、18条规定,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上述主体有一定的社会经历,在社会交往中能够预见和判断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因此法律赋予其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根据《民法总则》第19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根据《民法总则》第22条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

根据《民法总则》第20条规定,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尤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根据《民法总则》第21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根据《民法总则》第144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例题展示】

某超市周末推出抽奖活动,小明购买了100元的生活用品,按规定获得抽奖机会一次。他在服务台凭小票参加了抽奖活动,抽中了一台价值1999元的手机,工作人员当场兑奖。之后,该超市的经理发现小明今年只有16岁,遂向法院主张中奖无效。对于该案件,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小明购买生活用品合同无效,中奖无效,法院应支持超市经理的主张

B.小明购买生活用品合同效力待定,中奖无效,法院应支持超市经理的主张

C.若小明的父母追认,则中奖有效,此时法院不应支持超市经理的主张

D.小明购买生活用品合同及中奖自始有效,法院不应支持超市经理的主张

【答案】D。解析:《民法总则》第 19 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小明 16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购买100元的生活用品的行为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且中奖属于纯获利益的行为,合同有效,无需追认,法院不应支持超市经理的主张。故本题选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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