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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岗位考试内容-公基:浅析抢劫罪与抢夺罪

2020-02-04 11:42:38 来源:中公公益性岗位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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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公共基础知识是考试的重要部分,不少地区都在笔试当中安排了公基的考核。由于公共基础知识涉及的知识面非常广,所以中公公益性岗位考试网特地为考生总结了公益性岗位考试内容相关知识点,方便大家记忆,希望能帮助大家提高复习效率。

公益性岗位公共基础知识《浅析抢劫罪与抢夺罪》

抢劫罪与抢夺罪是刑法分则罪名中的重要内容,在我们事业单位考试中,也是一个重要考点,主要的考查方式就是通过案例题的形式,考察抢劫罪与抢夺罪的区别。下面,我们就分析一下,抢劫罪与抢夺罪的区分?

(一) 抢劫罪与抢夺罪的含义

《刑法》第263条规定,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 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刑法》第267条规定, 抢夺罪是指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 抢劫罪与抢夺罪的区别

1、实施手段不相同:抢劫罪表现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方法,使得被害人不能进行反抗或无法反抗,从而可以进行强行取财的行为,重点在于使用了暴力相关的手段;抢夺罪表现为“乘人不备、公然夺取”财物,使他人来不及反应从而做出反抗,而不是通过暴力相关手段使得他人失去财物。

2、客体不同。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又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而抢夺罪侵犯的是单一客体,由于没有对人身使用暴力相关的手段,所以一般只侵犯了财产权利;

3、客观方面的犯罪结果不同。主要体现在两罪的数额要求不同:抢劫罪对财物的数额没有要求,而构成抢夺罪要求抢夺的财物数额较大。根据司法解释,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三)试题演练

例题:王某在商场门口见一中年妇女挎着一个包,于是趁其不备,突然抢夺。但该中年妇女拽住包不放,王某对着该中年妇女猛踹一脚,致使该中年妇女倒地松手,王某拿到钱包后逃逸。王某构成:

A.抢劫罪B.抢夺罪C.抢夺罪和故意伤害罪D.故意伤害罪

【答案】A。解析: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王某上来实施抢夺有乘人不备的手段,但之后为了抢包使用暴力,以此为手段,构成抢劫罪。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具有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目的。王某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特征,故本题答案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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