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2-08 14:55:00 来源:中公公益性岗位考试网
【导语】公共基础知识是考试的重要部分,不少地区都在笔试当中安排了公基的考核。由于公共基础知识涉及的知识面非常广,所以中公公益性岗位考试网特地为考生总结了公益性岗位考试内容相关知识点,方便大家记忆,希望能帮助大家提高复习效率。
随着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市场自发性带来的一系列问题也频频出现,企业为了降低成本增加利润,因此经常会制造许多假冒伪劣商品投入市场流通,从而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导致司法实践中消费者与商家、厂家之间的纠纷居高不下,而这些法律纠纷时时悄然演化成公职类考试的题干,以此来考查学员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相关法律内容的理解,为此,今天我们就以案例的形式谈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惩罚性赔偿,以便帮学员厘清知识点,走出误区。
案例:一天,王铁锤去超市为孩子购买奶粉。突然发现货架上两罐XX品牌(每罐标价600元整)的奶粉已过保质期,于是王铁锤向前台收银员支付了价款买下两罐奶粉。之后,王铁锤立即向超市主张十倍价款的(共计12000元)赔偿。收银员看到此状后,急忙通知超市经理,经理赶到现场,在得知情况之后怒斥张某讹诈,明知奶粉过期还购买,知假买假,并告知张某再不走就要报警了。请问,在此案例中,王铁锤的赔偿请求能得到支持吗?
答案是肯定的。
在本案中,主要涉及以下几个问题:
1.对于奶粉,“知假买假”能否获得赔偿?
“知假买假”行为就是消费者明知购买商品存在欺诈行为(如:商品已过期、掺杂掺假等)而购买。按照民法理论,消费者购买商品时明知已过期的不存在被欺诈的情形,原则上不得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规定的惩罚性赔偿。但为了预防严重的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我们给予食品药品领域特殊的政策照顾。换句话说,仅仅在食品或者药品领域,消费者知假买假会获得赔偿。其他领域并不适用。
2.张三“知假买假”与“职业打假”行为有什么区别?
“职业打假”是专门以打假为谋生手段的,职业活动的。目的上是为了赚钱。行为上存在打假的连续性,并非“知假买假”的偶然性。相比之下,“职业打假”主观恶性较大,容易扰乱正常的生活秩序,所以“职业打假”不论在任何领域都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如:王铁锤获得赔偿后继续去超市购买同样过期的奶粉要求超市赔偿,对于后来赔偿要求我们是不支持的。虽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对于消费者定义规定中并没有明确“职业打假”是否属于消费者身份,但从司法实践中,往往将“职业打假”人视为非消费者,自然不会受到该法的保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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