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2-26 12:07:53 来源:中公公益性岗位考试网
【导语】公共基础知识是考试的重要部分,不少地区都在笔试当中安排了公基的考核。由于公共基础知识涉及的知识面非常广,所以中公公益性岗位考试网特地为考生总结了公益性岗位考试内容相关知识点,方便大家记忆,希望能帮助大家提高复习效率。
刘某某在一家银行办理汇款业务时,因疏忽将5万元现金误存到周某在中国工商银行的牡丹灵通卡帐户上。当日刘某某即与周某取得联系,要求周某退还误存的现金5万元,但是遭到周某拒绝,遂引起诉讼。
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对不当得利进行了明确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在上述这个案例中,周某的行为是否属于不当得利呢?一般情况下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不当得利才能成立:第一,必须是一方受益。所谓一方受益,是指一方当事人因一定的事实结果而使其得到了一定的财产利益。第二,必须是他方受损。这里所谓的损失,是指因一定的事实结果使财产利益的总额减少,既包括积极损失,也包括消极损失。积极损失,又称为直接损失,是指现有财产利益的减少。消极损失,又称间接损失,是指财产应增加而未增加,亦即应得财产利益的损失。这里应得利益是指在正常情况下可以得到的利益,并非指必然得到的利益。第三,一方受益与他方受损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指他方的损失是因一方受益造成的,一方受益是他方受损的原因,受益与受损二者之间有变动的关联性。第四,受益必须是没有合法根据,这是不当得利之债成立的一个至关重要的条件。如果一方受益,他方受损有着合法的原因,那么这种“损”“益”结果,理应受法律保护,不存在不当得利问题。在上述案例中,周某获得5万元利益与刘某某损失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且周某获得该利益时没有法律上的根据。据此,可以认为周某获得的利益是一种不当得利。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周某在没有合法依据的情况下,银行卡内多出5万元存款,直接造成原告损失,此款应属不当得利,被告应当将5万元不当利益返还给原告。原告刘某某的诉讼请求成立,应予以支持。据此,判决被告周某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将不当得利5万元返还给原告刘某某。
相关推荐:公益性岗位考试内容-公基:犯罪主体的知识点你掌握了么?
热门推荐:2020年1月全国公益性岗位招聘公告汇总
更多推荐:2020年公益性岗位公共基础知识
更多公益性岗位考试信息请点击查看:中公公益性岗位考试网,了解公益性岗位是什么、公益性岗位招聘公告和公益性岗位工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