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3-03 10:00:08 来源:中公公益性岗位考试网
【导语】公共基础知识是考试的重要部分,不少地区都在笔试当中安排了公基的考核。由于公共基础知识涉及的知识面非常广,所以中公公益性岗位考试网特地为考生总结了公益性岗位考试内容相关知识点,方便大家记忆,希望能帮助大家提高复习效率。
在前两节的知识点讲解中,咱们一起学习了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了解了自然人有民事权利能力并不一定具有民事行为能力,那本节小编要带领大家一起学习的是法人的相关知识点,主要是讲解法人的概念和分类。考察难度不大,考察题型主要是单选题、多选题和判断题,题目难度适中,需要和小编一起认真学习哦。
一、概念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关于法人的概念属于高频考点,常见题型是单选和判断,首先需要各位简单理解法人不是人,法人是组织。比如说我们中公教育就是一个法人。其次还需要各位理解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不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同时取得,同时丧失。
二、分类
我国《民法总则》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关于法人的分类考察频率较低,各位重点掌握法人分为哪三类。
(一)营利法人
以营利为目的并将取得的利润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的法人就是营利法人,例如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二)非营利法人
以非营利或公益为目的,不向出资人或者会员分配取得的利润的法人是非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如学校)、社会团体(如消费者协会)、基金会(如壹基金)、社会服务机构(如福利院)等。
关于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的区分标准有两点。第一点是目的,以营利为目的的是营利法人,以非营利或公益为目的的是非营利法人。第二点是是否将取得的利润再分配,将取得的利润再分配的属于营利法人,不分配的为非营利法人。
(三)特别法人(特别法人是《民法总则》在2017年新增加的)
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各位需要注意的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特别法人,也就是村委会和居委会是特别法人。
以上就是本节里面关于法人的相关规定,重点掌握法人是组织以及法人的分类即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整体上咱们可以看出来这一块的知识点并不难,不过还是需要在学习完之后再认真巩固复习一下的。
【例题】(单选)下列属于营利法人的是()
A. 事业单位
B.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C. 社会服务机构
D. 有限责任公司
【答案】D。解析:以营利为目的并将取得的利润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的法人就是营利法人,例如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故本题正确选项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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