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3-05 10:05:22 来源:中公公益性岗位考试网
【导语】公共基础知识是考试的重要部分,不少地区都在笔试当中安排了公基的考核。由于公共基础知识涉及的知识面非常广,所以中公公益性岗位考试网特地为考生总结了公益性岗位考试内容相关知识点,方便大家记忆,希望能帮助大家提高复习效率。
2019年7月1日凌晨4点,江苏南京一男子在超市拿了两包辣条,一盒牛奶,一共10元钱,结账时他先是还价,遭拒后掏出水果刀抢劫。营业员王女士大声呵斥,打劫的啊,不怕110,你搞得不得了了,要钱没有,我看你打劫还敢打,你打打看!男子被镇住,拿着东西就跑。王女士与一位路过的外卖小哥合力将该男子抓获。这个事件的关键点就在于该男子的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而在刑法分则中抢劫罪是事业单位考试中的高频考点,通常以单选题的形式考察,因此要重点掌握。
一、概念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成立条件
1、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依刑法第17条规定,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该罪的主体。
2、客体
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人身利益,又侵犯了财产利益。
3、主观方面:故意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4、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这种当场对被害人身体实施强制的犯罪手段,是抢劫罪的本质特征,也是它区别于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和敲诈勒索罪的最显著特点。
在本案中,该男子持水果刀抢劫,成立抢劫罪,法定刑3-10年有期徒刑。该罪的既遂标准有二:获得了财物,没有数额要求或者造成对方轻伤以上。本案满足第一个条件,因此构成抢劫罪既遂。
三、转化型抢劫罪
《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依照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试题回顾:
【例题】甲进入乙家偷东西,偷完后想要走时,刚好碰到外出回家的乙,甲为了防止被抓获把乙打伤后逃走。甲的行为构成:()
A.盗窃罪
B.抢夺罪
C.抢劫罪
D.故意伤害罪
【答案】C。解析:《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依照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在本案中,甲先实施了盗窃行为,后为了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把乙打伤转化型抢劫罪。故本题正确答案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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