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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岗位考试-公基之法律知识:犯罪预备考点梳理

2020-04-20 10:00:20 来源:中公公益性岗位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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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公共基础知识是考试的重要部分,不少地区都在笔试当中安排了公基的考核。由于公共基础知识涉及的知识面非常广,所以中公公益性岗位考试网特地为考生总结了公益性岗位考试内容相关知识点,方便大家记忆,希望能帮助大家提高复习效率。

公益性岗位公共基础知识:犯罪预备考点梳理

事业单位考试中,犯罪预备属于常考知识点,也是重难点。为帮助各位考生在考试中迅速选出答案,提高做题准确率,特针对此知识点做出如下梳理:

一、犯罪预备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在考试中往往出现以下几种情形:

(一)购买犯罪工具;

(二)踩点、尾随跟踪被害人;

(三)排除犯罪障碍。

二、犯罪预备的特征

(一)犯罪预备发生在准备阶段

犯罪过程整体分为准备、实行及实行后三个阶段,犯罪预备仅发生在犯罪准备阶段。

(二)犯罪预备在准备阶段中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着手

“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犯罪分子在准备阶段中并非自愿地放弃犯罪,而是因为迫不得已而且没有其他选择余地时不得不放弃犯罪。比如甲为了杀乙,前往五金店买了一把宰牛刀后,尾随跟踪乙到达了偏僻地点,正在瞄准时机想提刀砍杀乙时,恰巧遇到巡逻的一队警察开着警车路过,且警察已经注意到甲,在观察甲的后续行为,此时,甲无奈中慌忙收起宰牛刀悻悻离去。在本案中,如果甲砍到乙时,可能直接被抓,牢狱之灾不可避免,在警察突然出现的这一情况,属于甲意志以外的原因,此时甲已无其他选择余地,只能放弃。

“着手”是指对被害人的法益造成直接的、紧迫的、现实的危险。在考试中往往要注意的是,看犯罪分子的行为是否达到了所考察罪名中的那个动词。比如故意杀人罪中的“杀”、抢劫罪中的“抢劫”等。上例中,犯罪分子甲没有“着手”是因为他的尾随跟踪行为还没有对乙的生命安全造成现实的、直接的和紧迫的危险。如在犯罪分子甲已经找准时机对乙提刀砍下去的那一刻,这是才属于“着手”。

三、犯罪预备的处罚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预备犯的处罚规则是“可以从减免”——口诀记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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