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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岗位考试-公基之法律知识:事业单位备考之合同的订立

2020-05-14 10:45:46 来源:中公公益性岗位考试网

合同是债发生的原因之一,这部分内容也是事业单位考试中的常考点。今天把相关的知识点帮助大家梳理一下,希望大家能够在整体把握的前提下,对于相关的知识点有一个更加清晰的认识,从而将知识点转化为实际做题的能力,更好的应对考试。

一、合同订立的概念

合同,是指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法》第2条第2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因此,合同是关于财产性的协议,排除对身份行为的约定。

二、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

合同订立是当事人各方接触、洽商直至达成合意的过程,该过程主要包括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这是这部分知识点所涉及的第一个考点,订立合同的一般程序是什么?要约和承诺!那么到底什么是要约和承诺呢?我们来看一下具体内容。

(一)要约

1.要约的概念

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称为受要约人。

2.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分

在常规的考试中,还会出现一个知识点,就是区分要约与要约邀请。

《合同法》第15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根据上述法条的规定我们可以总结一下:订立合同的一般程序只有要约和承诺,没有要约邀请;要约是具体明确的,而要约邀请是不具体、不明确的,只是希望对方向自己发出一个具体、明确的要约。因此要约邀请的目的在于诱使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而非与他人订立合同,故只是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而非订约行为。

(二)承诺

1.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2.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合同法》第30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举个例子给大家:甲厂向乙厂发出要约:本厂现有西装1000件(表明了西装的型号、价格、用料等相关信息),欢迎采购。于是乙厂回复了:本厂欲采购其中的500件,但是每件西装需附赠一件衬衫。问题来了:乙厂的回复是承诺吗?当然不是!因为根据法条规定,要约和承诺的内容应当一致,可此时很显然乙厂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了实质性的变更,此时视为乙厂向甲厂发出了新的要约,而不是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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