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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岗位考试内容-公基之科法律知识:简析民法中的善意取得

2020-06-02 15:01:53 来源:中公公益性岗位考试网

民法中所有权部分经常容易在各类考试中考到,尤其是善意取得。会让我们判断哪些情况构成善意取得,什么情况下不是善意取得,如果不是,那么所有权人又有哪些权利等。因此需要大家进行辨析掌握。

首先,我们先来看一下善意取得的概念。善意取得是指受让人以财产所有权转移为目的,善意、对价受让且占有该财产,即使出让人无转移所有权的权利,受让人仍然取得所有权。在概念部分我们首先明白两个“人”,一个是出让人,即转移财产的人,另一个是受让人,即接受并占有财产的人。

其次,最为重要的就是判断某一行为到底够不够成善意取得,接下来我们通过其要件来判断。即:

出让人无处分权。此处容易出现混淆点,如甲乙之间已经签订了适用买卖毛驴的合同,乙在适用期间,将此驴卖给不知情的丙,丙能否基于善意取得获得毛驴的所有权?答案是不能,因为乙并不是“无权处分人”,因为乙先期买下来了,不符合出让人无处分权这一要件,因此不构成善意取得。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时候是善意的。此处也容易出混淆点,即如果明明知晓出让人无处分权,还要去买卖,就不构成善意取得,重点在“善意”俩字,即第三人不知情。以合理价格进行转让。这里容易出现的混淆项就是无权出让人将财产无偿赠与给第三人,因为没有买卖关系,所以若赠予则不构成善意取得。不动产已经登记,动产已经交付。此处主要强调的是,无权处分人和第三人之间已经发生了“物权的变动”。综上,这一部分容易出现案例性选择题,区分哪一种情况适用善意取得,因此要知道哪些地方容易出混淆项,还要知道四个构成条件。

【例题】甲、乙外出游玩,向丙借相机一部,用毕甲将相机带回家。丁到甲家见此相机,执意要以3000元买下,甲见此价高于市价,便隐瞒实情表示同意并将相机交付与丁。不久,丁因手头拮据又向乙以2000元兜售该相机。乙见此相机眼熟,便向丁询问,丁如实相告,乙遂将之买下。此时,谁拥有该相机的所有权?

A.甲 B.乙

C.丙 D.丁

【答案】B。解析:甲将相机出卖给丁,属于无权处分,但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丁善意取得相机所有权。后丁将相机出卖给乙时,属于有权处分(丁现在是所有权人),就谈不上善意取得了。乙虽然知道相机原来属于丙,无奈丁已是所有权人,乙知道点情况对其继受取得所有权没有任何影响。故最后乙取得所有权。综上B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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