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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岗位考试内容-公基: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区别

2020-06-17 09:37:33 来源:中公公益性岗位考试网

重庆事业单位考试中行政诉讼的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区别是一个高频出现的考点,在此帮助各位考生区分一下关于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考点,以助各位考生在考试中遇到此类考题特别是案例题的时候能够迅速找出答案。

《刑法》第20条第1款对一般正当防卫进行了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第3款对特殊正当防卫进行了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21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接下来为各位考生解读两者的区别:

1.两者实质不同:正当防卫是正对不正的反击即正义VS不法;紧急避险是两权相害取其轻即“舍小保大”。

2. 主体条件不同:正当防卫的实施主体无特殊限制,任何人都可以进行;紧急避险不适用于职务、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3. 对象条件不同:正当防卫仅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紧急避险针对的是第三人。

4. 起因条件不同:正当防卫的危害来源只能是不法行为人的侵害;紧急避险的来源是多种多样的,包括自然力破坏、动物侵袭、人生理病理造成的危险以及人所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

5. 限制条件不同:正当防卫无实施限制条件,是公民的合法权益;紧急避险只有在迫不得已情况下才可实施。

6. 限定条件不同:一般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失(重伤或者死亡),特殊正当防卫无实施限制条件;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所保护的合法利益,否则即为过当。

以上知识点一般以案例题进行考察,比如:

某甲是精神病患者一日突然手持匕首追杀某乙,甲将乙逼到一房屋的角落里,乙在无处可逃的情况下,顺手将桌上的花瓶拾起扔向甲,致使甲右眼失明,乙的行为是:

A.正当防卫 B.防卫过当 C.紧急避险 D.犯罪行为

遇到类似这种题目大家不要畏惧,因为通过中公教育的研究,大家掌握了一下做题技巧以及相关知识点,就能很轻松的解决这种专业问题。

具体如下:《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了正当防卫制度,其适用的对象条件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至于这种不法侵害是来自什么样人的侵害,法律并没有限定。所以,对于不法侵害的精神病人,也可以成为防卫的对象,符合正当防卫的基本特征。本题中B项具有一定的干扰性。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区别的关键在于打击的对象不同,一个是针对无辜的第三人,另一个针对的是不法侵害人本人。另外,行为人保护的是自己的生命,给不法侵害人造成严重伤害,并没有超出防卫限度,不属于防卫过当。本题主要考查的是正当防卫制度,以及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区别,精神病人原则上也可以成为正当防卫的对象。故本题答案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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