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7-13 09:42:17 来源:中公公益性岗位考试网
最近在微博上看见这样一则新闻:2018年初,浙江省东阳市的楼女士拍下了位于东阳的一处司法拍卖房,交房后立即大张旗鼓地装修起来。墙面、地砖、吊顶、卫生间……几个月下来,房子的硬装基本装修完毕。可马上就要大功告成,楼女士却遭受了一个“晴天霹雳”!
她辛辛苦苦装的根本不是自己的房子,而是隔壁孙先生的。这种新闻总是时隔不久就会出现一次,那究竟不小心花钱把别人家的房子装修了,这事应该怎么算,从法律层面来分析,我们要从债产生的原因入手,那到底债产生的原因有哪些,装错房又属于哪一种呢?接下来让我们来一起了解一下。
债产生的原因包括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
(一)债产生的原因
概念:是指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原因。《民法总则》第118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二)债产生原因的类别
1.合同
是指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该协议只能约束合同双方当事人,因此合同具有相对性。
不适用《合同法》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身份关系的协议。
2.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侵害他人合法民事权益,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3.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自愿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事务被他人管理的人,为本人。
无因管理的法律效力,表现在无因管理一经成立,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即产生债的关系。具体而言,管理人的权利主要有:
①管理人有权要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及其利息。
②管理人有权要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所遭受的损失。
4.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行为。
不当得利成立后,受害人有权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得利,受益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三)考察方式
在福建省事业单位的考试过程中,对于债产生的原因的考查通常以理解性的案例题为主,主要考察对于知识的掌握能不能灵活的运用和分析案例,例如通过上述案例问属于哪一个债发生的原因,分析时要一个个看,第一楼女士和孙先生之间没有合同,所以不是基于合同产生的债,第二,也不构成无因管理,楼女士在装修的过程中没有为孙先生管理房屋的意思,第三,也不构成不当得利,虽然楼小姐和孙先生之间没有合法的依据,但是楼小姐装修错了房这个行为并没有给任何一方造成获益,甚至双方重新装修房子还可以遭受损失,第四,装修错房属于侵权行为,楼小姐未经同意擅自装修孙先生的房屋,侵犯了孙先生对于自己房屋的所有权,楼小姐应当予以赔偿因此,掌握债发生原因的各个类别的具体特征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