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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岗位考试内容-公基:乙“好心”代理遭拒付案

2020-07-15 09:36:13 来源:中公公益性岗位考试网

本案的基本案情是,当下正逢疫情期间,网传双黄连可以预防,于是甲赶紧托朋友乙帮忙买,乙去药店时发现双黄连已被各路大爷大妈连夜抢光,于是善做主张买了板蓝根,最后,遭好友拒付款。本案的核心在于,乙的好心行为,对甲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而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也是事业单位考试中的重点内容,通常以案例的形式出题,让考生判断案例中行为的效力问题,因此要重点掌握不同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所包含的情形。

1.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根据《民法总则》第143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2.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有: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超越能力范围的民事法律行为

根据《民法总则》第145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2)无权代理行为

《民法总则》第171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3.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1)重大误解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欺诈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3)胁迫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4)显示公平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4.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1)无民事法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4)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5)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那么本案例中,很显然,甲是超越了代理权,所以该“好心”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情形之一。甲作为被代理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决定是否付款。所以,最终的拒付行为是有法律依据的,并不违法。

试题展示

(多选)下列属于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有:

A.7岁的甲购买了一部手机

B.乙与他人签订毒品买卖合同

C.教师丙与出版社签订图书出版合同

D.12岁的丁在小商店买零食

【答案】CD。解析:《民法总则》第144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A项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五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12岁的丁买零食实施的是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所以D项是有效的民事行为。《民法总则》第153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毒品买卖合同显然是违法的,B项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C项显然属于合法有效的民事行为。故本题答案选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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