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7-16 09:32:24 来源:中公公益性岗位考试网
在咱们事业单位考试中,刑法分则部分都是一些具体罪名,许多罪名看起来又很相似,故而同学们在做案例题的时候经常容易搞混。那今天咱们重点讲一下分论中挪用公款罪和挪用特定款物罪这两个相似罪名的区分,以帮助学员们进一步厘清,继而在在考试中准确的作出判断。
一、罪名概念
(一)挪用公款罪
【法条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二)挪用特定款物罪
【法条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挪用特定款物罪是指挪
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两罪虽然在客观行为上的共同表现为“挪用”,但在其他方面仍有诸多区别。
二、主要区别
三、例题解析
1.某民政局副局长挪用救灾款3万元供其孩子出国留学,属于挪用公款罪。
【答案】B。解析:《刑法》第384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本案中某副局长并非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营利/活动,题中也未说明是否超过3个月未还,因此不能定性为挪用公款罪。故本题说法错误。
2.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行为,刑法规定如何处罚?
A.挪用公款罪
B.挪用公款罪从重处罚
C.挪用特定款物罪
D.挪用资金罪
【答案】B。解析: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行为,属于挪用公款罪的从重情形。挪用特定款物罪的行为表现为A公用变为B公用,而非个人使用;挪用资金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而非国家工作人员,故本题答案选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