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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岗位考试内容-公基:刑法之“两抢一盗”怎么分

2020-07-22 13:45:39 来源:中公公益性岗位考试网

在事业单位考察中,在刑法中高频率考察刑法具体罪名,在其中又以抢劫罪、抢夺罪、盗窃罪等侵犯财产类犯罪考察的尤为多,因此本文中将就其有关知识点做出汇总。方便大家进行总结记忆,以下是相关知识点介绍。

一、抢劫罪的概述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1.使用的暴力、胁迫手段,足以压制被害人的反抗。

2.犯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3.携带“凶器”抢夺定抢劫罪。

二、抢夺罪的概述

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夺然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1.抢夺是介于盗窃罪与抢劫罪之间的一种犯罪形态。抢夺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是构成抢夺罪的重要条件。此外抢夺的情节对定抢夺罪也具有影响。抢夺公私财物数额不大,情节显著轻微的,不构成犯罪。

2.抢夺行为一般按照抢夺罪论处。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夺取他人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强行夺取的;

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者强行逼倒他人夺取财物的;

明知会致人伤亡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

三、盗窃罪的概述

盗窃罪,是指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

盗窃罪的既遂、未遂判断:盗窃行为已经使被害人丧失对于财物的控制时,认定盗窃既遂。

四、抢劫罪、抢夺、盗窃罪的区别

抢劫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压制反抗+当场劫取财物(对人对物都有危险)

抢夺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财物(对物暴力,对人有潜在危险性)

盗窃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平和手段窃取财物(对人对物均没危险)

【试题再现】一日,甲乘坐出租车,下车时将内装1万元的提包落在出租车内。在甲下车不久,乙乘坐此出租车并在座位上发现了甲的提包,在下车时将甲的提包据为已有。乙的行为性质是:

A.侵占罪 B.盗窃罪 C.不当得利 D.抢夺罪:

【答案】B。解析:盗窃罪,是指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在本案中,甲的提包并未处于乙的占有之下,但乙下车时却顺手牵羊将甲的提包据为己有,其构成盗窃罪。故本题答案为B。

【试题再现】张某在商场以“手机没电,联系不上家人”为由借得顾客赵某的高档手机一部,佯装打电话向商场门口移动。出门狂奔,赵某虽有警觉但为时已晚,未能追上,张某的行为构成:

A.抢动罪 B.抢夺罪 C.诈骗罪 D.盗窃罪:

【答案】D。解析: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夺罪与盗窃罪的区分一般不以是否公然进行为标准,主要是看犯罪人取得财物的手段。抢夺罪强调取得财物的方式是暴力的,而盗窃罪强调取得财物的方式是平和的。此处张某拿走手机并未对手机使用暴力方法,构成盗窃罪。故本题答案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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