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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岗位考试内容-公基:交通肇事罪

2020-07-29 10:55:50 来源:中公公益性岗位考试网

在日常生活中,交通肇事罪是耳熟能详的一个罪名,而它在事业单位考试中出现的频率也不低,现在的考试从以前的原文考察逐步向案例考察过渡,所以对于这些重点罪名不能只了解它的一般规定,更要掌握其相关司法解释,这样,才能帮助大家更好的理解和运用,现在就来梳理一下交通肇事罪的常考的司法解释以及相关的案例考题。

一、交通肇事罪的一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所以,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从犯罪构成四要件分析,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已满16周岁的自然人;犯罪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在交通运输活动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交通肇事罪相关司法解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但如果行为人逃逸后,被害人是因为其他人行为导致死亡的,那么不视为行为人“因逃逸致人死亡”,只能认定行为人“肇事后逃逸”,这属于案例考察时容易涉及到的考点,需要注意一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比如,甲在驱车回家途中,因为心急归家超速驾驶,撞到乙,乙被撞出5米外,甲下车发现乙头部被撞破,血流不止。甲害怕被别人发现,遂将乙放置在路边草丛中藏起后匆忙回家。案发后,法医鉴定乙是失血过多导致的死亡。这种情形,需注意甲的行为应当定为故意杀人罪,而非交通肇事罪。

以上就是中公教育对交通肇事罪的知识点的梳理,大家在做题时一定要注意司法解释有特殊规定的情形,避免掉入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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