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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岗位考试内容-公基:治安调解

2020-08-18 17:50:15 来源:中公公益性岗位考试网

一、概念

在四川省属事业单位考试中,治安管理处罚法属于常规考点,学生学习过程中,常对治安管理处罚的知识点理解不透彻,给做题带来很大困扰。今天,我们就学习一下治安调解,希望通过今天的讲解,大家能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调解程序有一个更明确的认识。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非法侵入住宅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调解处理。

二、什么是民间纠纷

1.民间纠纷

①亲友、邻里、同事、在校学生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引起的;

②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的;

③其他适用调解处理更易化解矛盾的。

考点1:仅仅只有民间纠纷的处理;对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调解组织申请处理。

三、当场调解的条件

1.当场调解

是否可以当场调解,对情节轻微、事实清楚、因果关系明确,不涉及医疗费用、物品损失或者双方当事人对医疗费用和物品损失的赔付无争议,符合治安调解条件,双方当事人同意当场调解并当场履行的治安案件,可以当场调解,并制作调解协议书。当事人基本情况、主要违法事实和协议内容在现场录音录像中明确记录的,不再制作调解协议书。

考点1:当场调解要求情节轻微,双方首先对损失无争议,其次还要求双方都无异议才可以当场调解。

考点2:调解协议书不是必须,有现场录音录像可以不再制作。

四、不适用调解处理情形

1.不执行处罚

(1)雇凶伤害他人的;

(2)结伙斗殴或者其他寻衅滋事的;

(3)多次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4)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愿意调解处理的;

(5)当事人在治安调解过程中又针对对方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6)调解过程中,违法嫌疑人逃跑的;

考点1:雇凶伤人的情形为常考点,需要着重记忆。

考点2:当事人不愿调解,这是因为调解要求调解处理案件,应当查明事实,收集证据,并遵循合法、公正、自愿、及时的原则,注重教育和疏导,化解矛盾。

五、法律后果

调解达成协议并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处罚。对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应当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纠纷,公安机关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考点1:当事人中有未成年人的,调解时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但是,当事人为年满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本人同意不通知的,可以不通知。

考点2:调解不成提起的是民事诉讼,而不是针对公安机关的行政诉讼,因为调解内容是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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