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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岗位考试内容-公基:《民法典》之遗嘱继承

2020-09-10 14:41:27 来源:中公公益性岗位考试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是规定和保护民事权利的重要法律规范,如果说宪法重在限制公权力,那么民法典就重在保护私权利,几乎所有的民事活动大到合同签订、公司设立,小到缴纳物业费、离婚,都能在民法典中找到依据。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虽然说《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起才正式生效,但是在很多事业单位的考试中已经出现《民法典》的相关考察内容,中公教育老师结合事业单位考试变化,提前给各位考生介绍《民法典》的相关内容,今天先带各位考生来了解一下《民法典》中关于遗嘱继承相关的知识。

《民法典》较之现在正在适用的《民法总则》而言,在遗嘱继承这个方面进行了比较大的修改,主要体现在于遗嘱的形式增加和遗嘱效力的变化。《民法典》自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至一千一百三十九条规定了六种遗嘱形式,分别是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而这在事业单位考试当中就会以多选题的形式进行考察,其中较之《民法总则》相比,增加了一种遗嘱形式就是打印遗嘱,这个也值得各位备考考生加以记忆。除此之外,关于遗嘱的考点在考试中还比较喜欢考察的是各份遗嘱的效力。《民法总则》规定,公证遗嘱效力最高,不论公证遗嘱订立的时间是在先还是在后。但是《民法典》对这一点进行了修改。《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所以如果存在多份遗嘱的,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应该以最后遗嘱为准,而不以公证遗嘱为准了。

另外值得考生在备考时注意的是,其中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和口头遗嘱都需要由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在场见证方为有效,并且这两个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应当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才可以。如老甲想要订立一份录音遗嘱,他可以邀请两个朋友、两个医生或护士都可以,但是不能邀请自己的两个儿子作为见证人,因为儿子与老甲之间是具备继承利害关系的,所以不能做见证人,这一点也是需要各位考生在备考时注意的。

综上所述,关于遗嘱继承,《民法典》较之《民法总则》而言发生了比较大的变化,而变化的部分往往是考试中比较容易考察的,所以广大考生在备考时要重点关注,也希望这篇文章能够给各位提供帮助。

例题:

下列属于我国《民法典》规定的遗嘱形式有哪些?

A. 公证遗嘱

B. 打印遗嘱

C. 自书遗嘱

D. 代书遗嘱

【答案】ABCD。中公解析:《民法典》自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至一千一百三十九条规定了六种遗嘱形式,分别是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故本题答案为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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