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17 14:02:47 来源:中公公益性岗位考试网
近年来,随着人们消费水平的提高和环保意识的增强,公民在追求物质消费的同时也关注着与切身利益相关的消费侵权和环境侵权,作为众多受害人的一员,我们力量薄弱或者维权途径闭塞,每每受害后都选择了自认倒霉。其实面对消费侵权和环境侵权,我们还有公益诉讼。本文将从三个方面阐述公益诉讼相关考点。
一、公益诉讼是什么?
案例引导:2019年中元节,王永锋在祭祀烧纸时用火不慎,引燃了位于祁连山腹地的退耕还林林地,过火面积达204.56亩。被烧毁林地植被恢复需要补植、补栽柠条37844株、雨季撒播草籽1022.8斤,所需费用近8万元。2019年11月,民乐县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王永锋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要求按照标准对被焚毁的林地补植补种。
这是张掖市检察机关运用公益诉讼职能护航绿色发展的一个缩影。一年来,张掖市检察机关在生态环保领域共立案227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207件,依法提起公益诉讼9件。“通过办案督促治理林地、草地、耕地等6161.4亩,督促清除违法堆放的各类生活垃圾84吨,挽回各类野生动物资源损失50余万元。”张掖市检察院第六检察部负责人祁忠溪介绍,检察机关的监督触角延伸到了与生态环保、经济发展等群众生活相关的方方面面。
公益诉讼是针对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起诉,目的在于维护公共利益,主要包括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烈士人格侮辱等侵权案件。
二、谁可以提起公益诉讼?
(1)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
《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
考点梳理:可见,对于环境公益诉讼并不是所有的组织都能提起,即其原告主体身份特殊,必须是市级以上或者连续五年从事公益活动,其他社会组织与个人不得提起。
(2)消费侵权的主体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考点梳理:消费侵权注意两个方面:①必须侵害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②省以上消协才能做原告
(3)法律授权的机关——检察院可以提起公益诉讼
《检查公益诉讼》第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拟提起公益诉讼的,应当依法公告,公告期间为三十日。”
《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五条:“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英雄烈士的近亲属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需要检察机关提起诉讼的,应当向检察机关报告。”
考点梳理:①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仅限于三个领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烈士人格侮辱侵权案件。②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具有补充性,即只有在没有法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法定机关和组织不提起的情况下,检察院才能起诉。
三、公益诉讼与民事侵权责任的关系?
生活中我们常见到的化工产排污导致周边居民身患疾病,因网红食品不合格食用后致大量消费者身体损害,假药劣药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相应的组织和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那么作为受害人个体,我们还能再提起诉讼吗?
考点梳理:①前面提到,公益诉讼的主体,所以对于公益诉讼只能由特定的组织和机关提起,公民个人不能提起公益诉讼。
②其次,若特定组织没有提起公益诉讼,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且裁判已生效,其他组织重新提起公益诉讼的,法院不予以支持。
③最后,严格区分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特定组织与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维护的是公共利益,而基于环境污染、食品药品侵权的受害人仍然可以提起民事侵权诉讼,维护自身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