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13 14:46:47 来源:凌源市人民政府
按照《凌源市人民政府第七届四次常务会议纪要》(2018年3月30日)的要求和《朝阳市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朝人社发〔2014〕240号)、《朝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政策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朝政发〔2020〕9号)、《朝阳市信访工作联席会议纪要》(2017年6月1日)、《凌源市落实1996年至2000年统招定向委培中专毕业生安置工作意见》(2017年3月28日)的相关规定,现就公开招聘公益性岗位人员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原则
(一)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二)坚持考试聘用的原则;
(三)分数并列者由用人单位组织面试确定最终名次。
二、招聘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服从组织,听从指挥;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能够较好的履行岗位职责;品行端正,热爱工作。
(二)年龄限制:女性18-47周岁(1974年 7月 31日以后—2003年6月30日以前出生),男性18-57周岁(1964年 7月 31 日以后—2003年6月30日以前出生)。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报考:
1、已安置过或正在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的;
2、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尚未做出结论的;
3、曾被辞退或开除公职的;
4、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
5、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情形的。
三、招聘对象
(一)面向1996年至2000年毕业的统招统分、定向、委托培养的中专毕业生,属凌源生源的,招聘人数占招聘总数50%,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省外或朝阳市外的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有《报到证》或朝阳市人事局出具的《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分配工作介绍信》的毕业生;
2、朝阳市属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不含师范类),在当年毕业学校提供的毕业生名册及其入学年份省招生考试委员会或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加盖公章的录取底册中有记录的毕业生;
3、1996年至2000年朝阳市人事局委托培养的,有朝阳市人事局出具的《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分配工作介绍信》的毕业生;
4、经核实,属国家计划内统招统分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由县计划部门派遣到单位后,未安排工作岗位或明确工作单位后未享受所在单位任何待遇的人员;
5、主管部门已安置了具体就业单位,但因接收单位要求缴纳“上岗费”,安置对象未缴纳而未能报到上岗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属于招聘对象范畴。
1、乡镇企业委托培养的毕业生、师范类毕业生、计划内自费毕业生和“并轨”生、电大普通班、县以下各部门或单位自行委托培养的毕业生;
2、毕业分配当年未在计划部门登记报到的毕业生;经查,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为企业法人的毕业生或个体工商户的毕业生;
3、对于安置过的毕业生不再重复安置,非组织原因未上岗的不再重复安置。
(二)面向社会从就业困难人员中进行公开招聘,占招聘总数的50%,必须是凌源市行政辖区城镇户籍,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指同一家庭户口内有2名及以上共同生活成员,其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城镇居民家庭成员);
2、低保家庭成员;
3、登记失业人员中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人员;
4、残疾人;
5、单亲扶养未成年人者;
6、现役军人配偶随军后无工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