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0-22 15:30:25 来源:鱼台县人民政府
为切实加强专职政务协理员队伍建设,推动我县行政审批服务窗口服务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现代化发展,经研究决定,现就全县专职政务协理员招聘录用工作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原则
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公开报名,统一考试,严格考察,择优聘用的办法。
二、岗位职责及用工性质
(一)岗位职责
政务协理员是行政审批服务局政务大厅窗口业务协理员,主要负责市民中心政务审批大厅窗口业务服务工作,具体负责业务接待、信息采报、业务引导、业务宣传、业务办理、法规宣传、心理疏导、便民服务和领导临时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用工性质。专职政务协理员为劳务派遣人员派遣至行政审批服务局工作,参照《鱼台县政务协理员管理办法》管理。
三、招聘数量与条件
(一)专职政务协理员,共招聘62人。
(二)应聘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拥护党的领导,政治素质好,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热爱工作,对群众富有感情,具有较强的吃苦精神和组织纪律观念,爱岗敬业,服从管理、听从指挥。
3、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沟通能力、社会实践能力和法律政策知识及计算机操作技能。
4、身体健康,五官端正,听力正常,口齿清楚,无色盲,无传染病,具备适应岗位要求的良好的心理素质和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具有普通高校专科(含)以上学历,年龄在40周岁以下(1981年1月1日后出生)。
6、退伍复员军人、县级以上各类优秀志愿者、现服务于行政审批服务局的专职政务协理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考
1、曾因违法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党籍,在高等教育期间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人员。
2、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以及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
3、在各级公务员招考或事业单位招聘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尚在禁考期限内的人员。
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被辞退未满3年、辞职未满1年的人员;
5、法律规定不得报考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四、报名与资格审查
1、报名时间:2021年10月25日—30日(周六正常报名)
2、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
3、报名地点:鱼台县湖凌三路大桥桥北、路西300米。(华强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院内)。
4、报名时需提供的材料:
(1)、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学信网打印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身份证、户口簿等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有工作经历人员,需提供工作派遣手续、劳动合同、单位工资台帐(复印件加盖单位红章)等体现工作经历的材料;
(3)、近期正面免冠一寸彩色同版照片5张;
(4)、下载填写完备后打印的《报名表》一式两份。
根据报名时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现场初审合格的,交纳报名考务费50元。资格审查工作贯穿招聘工作全过程,对不符合报考条件的随时取消考试和聘用资格。
五、考试内容和方法
1、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按笔试占50%、面试成绩占50%的比例计算总成绩。
2、笔试委托专业机构统一命题、阅卷,采用闭卷考试形式,笔试内容为计算机基础知识。笔试满分为100分。
3、应聘人数如超过计划数的2倍,根据笔试成绩高低,按1:2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人员,应聘人数如达不到计划数的2倍,所有人员均参加面试。
4、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方式。主要测试考生的言谈举止、仪表气质、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组织和协调能力、应急处置突发事件能力等综合素质。面试满分100分。
五、体检和政审
1、根据招聘计划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到低等额确定体检和政审人员,总成绩采取百分制,即笔试、面试各占50%,最后一名总成绩并列者,笔试成绩高的优先录用,总成绩60分以下不予录用。
2、体检费用由报考人员承担。政审要全面、客观、公正地了解被考察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作风纪律、职位匹配度等方面的情况。因体检和政审不合格致使聘用人员达不到招聘人数的,按照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依次递补。
六、聘用
经考试、体检、政审合格的拟聘用人员,由济宁市华强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与拟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派遣到所在单位相应岗位,并发放工资,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聘期3年(含试用期3个月),聘用合同到期后,经考核合格续签聘用合同,不合格者不再续签聘用合同。合同期内不服从用人单位管理、违反相关规定的,用人单位将其退回济宁市华强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并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七、待遇
每月工资标准1700元,绩效工资500元,缴纳有关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四项社会保险。(养老保险缴纳基数执行3746元)。
咨询电话:0537-6467169
济宁市华强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2021年10月13日
原标题:2021年鱼台县专职政务协管员招聘简章
文章来源:http://www.yutai.gov.cn/art/2021/10/22/art_60278_271554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