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岗位考试

公益性岗位考试指南

解读公益性岗位考试

公益性岗位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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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岗位常见问题

公益性岗位工资

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工资由岗位工资和岗位补贴两项组成,岗位工资和岗位补贴合计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岗位工资由用人单位支付,额度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0%; 岗位补贴由当地就业部门从就业专项资金中按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拨付。由就业专项资金给予的岗位补贴应在用人单位所承担的岗位工资落实到位后给予拨付。

用人单位应为公益性岗位人员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由就业专项资金给予全额补贴。补贴不包括就业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以及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其他保险费。按照规定,有些省份不包括住房公积金。具体的情况小伙伴们可以仔细阅读公告的内容即可得知。

还有一些公益性岗位位是和派遣公司签合同的,社保由派遣公司交一部分,自己交一部分,这个一般也会在报考公告中明确告知大家。

公益性岗位工资标准

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可获得劳动保证部门按月提供的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岗位补贴标准确定为当年很低工资标准的70%-120%,根据各地政策不同,所以公益性岗位工资标准也不相同,相同的是都应该有社会保险。

根据每年当地很低工资标准的提高,各地公益性岗位工资标准也相应的进行了调整。下面我们了解一下各地区的标准:

河南洛阳公益性岗位工资标准
根据市编办、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洛阳市公益性岗位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洛人社〔2010〕157号),政府对公益性岗位给予适当的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市本级公益性岗位岗位补贴标准确定为当年很低工资标准的80%。各县 (市、区)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按不低于当地很低工资标准50%的原则合理确定补贴标准。用人单位担负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工资发放责任,应按时足额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就业资金给予的岗位补贴与很低工资标准(或以上)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筹集解决。确保每一名公益性岗位人员每月的工资不低于当地很低工资标准。

天津公益性岗位工资标准
2011年天津市很低工资标准上升为1160元本次调整很低工资标准,直接受益人群主要是见习期、实习期等各类新入职人员,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以及部分从事灵活就业人员和小时工、钟点工等低收入人群。同时,很低工资标准调整也会形成连锁效应,带动不同层面的群体相应增加收入,对拉动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长,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 杭州公益性岗位工资标准 提高社区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工资补贴标准。补贴标准从原按市区企业职工很低工资标准的100%调整为110%(其中从事社区保洁岗位人员的岗位工资补贴标准按市区企业职工很低工资标准的120%)计算。执行时间从2007年10月1日起。 合肥公益性岗位工资标准 调整后的公益性岗位人员、街道劳务型公司吸纳人员劳动报酬标准,由原每人每月不低于75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1050元;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生活补助费标准,由原每人每月32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360元;社区劳动保证协理员的市财政补助经费部分的标准,由原每人每月75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950元。

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

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印发的《山东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社〔2011〕55号)规定,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补贴(不含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两项补贴之和不低于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40%,不高于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对灵活就业人员,按当地规定的缴费标准和比例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仅限于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补贴数额原则上不超过个人实际缴费的2/3。除从初次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之日起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享受补贴至退休外,其他人员很长不超过3年。 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两项补贴之和不低于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40%,不高于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除对自初次享受岗位补贴之日起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享受补贴至退休外,其他人员很长不超过3年。 公益性岗位补贴是街道(社区)或其他经批准的劳务派遣组织安排就业困难和零就业家庭的高校毕业生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并对聘用人员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发放工资、统一缴纳社会保险、签订半年以上劳动合同,由当地财政对用人单位给予补贴。 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是符合公益性岗位条件的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和零就业家庭的高校毕业生并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后,政府从当地财政再就业资金中给予用人单位的资金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