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1-17 10:51:25 来源:
(二)对公示期间反映有影响聘用的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聘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待问题查清后再决定是否聘用。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与应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十一、其他事项
(一)对应聘人员的资格审查贯穿公开招聘工作全过程,在招聘的任何阶段及试用期间发现应聘人员与岗位条件不符或弄虚作假的,一律取消聘用资格,并记入应聘人员诚信档案。
(二)本次公开招聘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班。
(三)本公告由市安监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及有关信息将在巴彦淖尔人才网(网址)上发布,请予关注。
政策咨询电话:
网上报名技术咨询电话:
监督举报电话:
巴彦淖尔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巴彦淖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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