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10-12 16:38:43 来源:烈山区人民政府
五、岗位管理
用人单位依法与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劳动合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用人单位负责制定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确定工作职责,承担日常考勤和管理工作,并依法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和必要工作条件。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应自觉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必须由本人承担岗位工作职责、完成工作任务。
建立公益性岗位动态退出机制,就业困难人员和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解除或终止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
咨询电话: 0561- 0561-
原标题:2017年度淮北市烈山区第一批公益性岗位公告
点击下载>>>1-2.docx
1. 2017年度淮北市烈山区开发公益性岗位情况一览表(第一批)
2. 《淮北市烈山区2017年公益性岗位就业意向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