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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岗位公共基础知识——犯罪主观方面

2017-04-13 16:15:02 来源:

[导语]公益性岗位公共基础知识是公益岗考试的重要部分,很多地区都在笔试当中安排了公基的考核。由于公共基础知识涉及的知识面非常广,所以中公教育公益岗考试网特地为考生总结了很多相关知识点,方便大家记忆,希望能帮助大家提高复习效率。


在公益岗的公基考试中,法律是相当重要的一个部分,考察的概率相当高。而且这部分的知识点又非常多,需要大家平时注重积累。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准备这部分,中公教育公益岗考试网为大家汇总了相应的重点,供大家参考。


【考点结构】

(1)什么是犯罪主观方面?

所谓犯罪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的故意或者过失的心理态度。所以故意和过失是犯罪的主要的两方面心理的体现,当然,犯罪动机和犯罪目的其实也是犯罪人主观心理活动的一种体现,但我们通常不考虑将其作为构成要件去评价犯罪,所以对于故意和过失的把握尤为重要。


(2)犯罪故意是什么?

根据刑法第14条规定,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从其概念中可以看出,犯罪故意又可以进一步分为不同的心理态度即希望和放任之分,所以理论上也将犯罪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种:

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我国刑法规定的大部分犯罪都可以由直接故意构成。譬如故意杀人罪,张三想杀了李四,用刀对李四的心脏刺了数十下,最后导致李四的死亡,张三明知道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李四的死亡依然实施此种行为,希望李四死亡的结果发生,这就属于典型的直接故意心理。

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这与直接故意的不同在于其心理状态是一种放任,而非希望了,相较于直接故意,间接故意更多的体现为“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情况,所以一定要注意将二者区分开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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