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9-14 14:13:20 来源:公益性岗位考试网
[导语]公益性岗位公共基础知识是考试的重要部分,不少地区都在笔试当中安排了公基的考核。由于公共基础知识涉及的知识面非常广,所以中公教育公益岗考试网特地为考生总结了很多相关知识点,方便大家记忆,希望能帮助大家提高复习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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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主体是指刑法规定的实施犯罪并且承担刑事责任的人,包括自然人与单位。在我们常规的事业单位考试中,相对来说自然人犯罪考查的更多一些,这不仅因为与生活很接近,也因为自然人的一些信息更好确定。那我们从自然人知识点来看。
自然人犯罪是考试中考查最多的,而根据自然人的不同年龄和不同精神状态,又在法条和实际运用中进行了区分。
一、自然人的刑事责任年龄
(一)完全无责任年龄:不满14周岁。
当自然人不满14周岁时,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
(二)相对责任年龄: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
当自然人在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时,只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8种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这个知识点在考试时考的也是最多的。有可能以案例形式考查,也可能是概念性的考察,需要在备考时牢记知识点。当然在记忆时,我们也常用些“顺口溜”记忆,在相对责任年龄的知识点中,8种行为可以简记为“烧杀淫掠,伤投爆毒”。
(三)完全责任年龄:16周岁以上。
因为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更为严重,所以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又因为还不满18周岁,仍为未成年人,所以又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并且不适用死刑。
二、自然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研究的是自然人的精神状态,但是作为普通的个人,我们并没有能力和资格去鉴定精神状态,所以在考试的时候需要牢记关键词,以防出现概念性的考查。
(一)无刑事责任能力
指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